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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借款婚后要还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0 16:08:28 0人浏览

导读: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登记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可知,那么恋爱期间借款婚后要还吗?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恋爱期间借款婚后要还吗
  •   案情:

      男女一结婚,婚前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吗?这可不见得。贵港市港北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借款,婚后妻子索要丈夫还款的案件,依法判决妻子胜诉。

      推荐阅读:婚姻法全文

      何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李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何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2008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恶化,何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港北法院。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否认借何某5万元的事实,只承认借款5000元,但无法举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借款本金问题上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不存在债务婚后抵消情形,该借款应认定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和被告婚前个人债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

  •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登记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可知,恋爱期间的债务不会因为结婚就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如果婚前债务是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债务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消情形。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案例:2013年6月,周某(男)与赵某(女)在朋友聚会上相识并逐渐坠入爱河,2014年2月,赵某向周某借款四万元,并写下欠条,注明日后一定偿还。但借款还未偿还,双方就办理了结婚登记成为夫妻,借款一事双方此后都未提及。2015年8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此后,周某提出让赵某偿还在恋爱期间所借的四万元。但赵某认为,双方之间的借款,已经成为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自己无需再偿还周某的借款。协商无果,周某将赵某告上法庭,要求赵某偿还四万元借款。经法院审理作出判决,被告赵某偿还周某借款四万元。

      专家点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夫妻个人财产主要指“(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周某借给赵某的钱款...

  •   案情:

      男女一结婚,婚前债务就可以一笔勾销了吗?这可不见得。贵港市港北法院日前审理了一起恋爱期间借款,婚后妻子索要丈夫还款的案件,依法判决妻子胜诉。

      推荐阅读:婚姻法全文

      何某与李某在恋爱期间,李某于2006年7月21日向何某借款人民币5万元,当时双方对借款利息和归还期限没有明确约定。2008年2月14日双方登记结婚后,因夫妻关系恶化,何某多次要求李某归还借款未果,遂诉至港北法院。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李某否认借何某5万元的事实,只承认借款5000元,但无法举证。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在借款本金问题上各持己见,无法达成协议。

      法院认为,被告李某欠原告何某借款5万元至今未还,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该借贷关系行为发生在原、被告结婚前,借款并非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不存在债务婚后抵消情形,该借款应认定为原告婚前个人财产和被告婚前个人债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5万元,并从起诉之日起按银...

  •   同居期间意外怀孕,要么双方及时登记结婚并顺顺利利生育子女,要么双方协商打掉,继续过二人世界,但两人分手后女方却要求支付补偿费。那么同居期间流产能否要求赔偿?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同居期间流产能否要求赔偿?

      同居期间流产,一般仅支持对女性身体的合理补偿。

      (1)男女双方当事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明知发生性关系可能产生的后果,因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而导致怀孕,因此怀孕一事是双方的行为造成的,不应该归咎于一人。

      (2)但如果女方在同居期间怀孕并人工流产,对其身体确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治疗妇科疾病期间产生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确系其损失,在双方都不存在过错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当事人分担民事责任”的公平责任原则,可以要求男方酌情承担部分费用,对女方进行适当的补偿。

      同居流产能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对于女方请求男方支付因流产而导致的精神损...

  •   【案情】

      刘某(男)与刘某(女)于2002年经人介绍相识,因双方均已离异,通过交往,男方于2003年带着两个子女与女方开始同居生活,双方一直未办理婚姻登记。同年7月,由男方出资(女方自认)在萍乡市购买了商品房一套,购房款为37522元。购房后,双方共同出资(男方称亦全部由其出资,但其不能提供足够证据,女方只认可男方出资大部分)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购置家具。双方均认可装修、购置家具花费了10万元。从2003年开始,女方与男方共同生活至今。在共同生活中,因性格不合,相互猜忌,无感情可言,难以共同生活在一起,女方起诉要求解除同居关系,分割共同生活期间所购置的财产。

      【争议】

      对本案的处理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规定,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按共同共有财产处理,购房款虽是由男方出资,但财产系在双方同居期间所得,按...

  •   小黄(男)与小李(女)恋爱期间,小李对小黄说她叔叔李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急需用钱。小黄正在追求小李期间,一听到这个消息马上表态说,自己手上有5万元“闲”钱,可以先给小李的叔叔周转一下。小李一听很开心,就打电话给她叔叔李某要了账号,让小黄从自己的银行卡里汇了5万元过去。几个月后,双方因故闹分手,小黄向小李索要借给其叔叔李某的5万元,小李说这不关她的事,让他去直接找其叔叔李某要钱。李某却说是小李自愿汇钱给自己的,是赠与不是借贷,故也不愿意还这5万元钱。此案中,因为小黄是从自己名下直接打款给小李的叔叔李某的,因此,如果打官司,小黄是不能起诉小李,而应该直接起诉李某。但是,由于李某与小黄之间只有汇款的单据,没有借条,因此,到底事实上他们是借款关系还是赠与关系,或者还是不当得利关系。都可能会是法院查案的难点。事实上,只有汇款单据而没有欠条,法院也不好直接判定小黄与李某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还...

  • 恋爱期间,男女双方相互之间给付财物是非常普遍的,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男女双方的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登记而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同理可知,恋爱期间的债务不会因为结婚就变为夫妻共同债务,即使恋爱期间借款结婚后也要予以返还。如果婚前债务是用于婚时夫妻财产购置或者婚后的事情,存在债务婚后的抵消或部分抵消情形。法律依据:2021年生效的《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 恋爱分手同居期间的财产的处理:第一步,对全部财产进行清点和估算。先确定哪些是属于私人财产,哪些是属于共同财产。然后估算出共同财产的价值,并经双方认可。第二步,确认每一项财产的产权,搞清每一项财产应该属于谁。以谁的名义登记、落户的,产权就归谁。如果不需要登记的,原则上由谁购买、使用、照顾、保管就归谁。法律依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十条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时,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同居生活前,一方自愿赠送给对方的财物可比照赠与关系处理;一方向另一方索取的财物,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84)法办字第112号《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的精神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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