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房地产法> 公房承租人的资格认定

公房承租人的资格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4 08:44:20 0人浏览

导读:

公房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房屋,全名是公有住房,这种房子其实是不属于公民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但是有些人由于住的时间比较长了,觉得可以把房子继承给自己的子女居住,那么公房承租人的资格认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房承租人的资格认定
  • 主要问题涉及到老人承租单位或其他公房并长期居住、子女早年和父母一居,分家后搬出公房迁到其他住处,但现住房条件达不到房改标准,也有子女虽买了房但依然住在父母承租的公房里,还有父母过世后子女中一人或数人继续居住公房,但没有到房管所变更承租人的。北京近几年城市建设发展快速,危旧改造涉及面广,承租公房很多都面临拆迁,但根据北京市相关规定承租公房被拆迁的,承租人可以得到相应补偿。这一来公房租赁、拆迁补偿等法律问题纠缠在一起,导致家庭纠纷,影响和谐和社会稳定。解决承租人资格问题是处理拆迁补偿安置的前提,公房拆迁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分配,首先面临的是公房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依照不同情况,需要进行公房承租人资格确定的有这样一些情况:1、原承租人仍然健在的一般不发生承租人变更,补偿对象当然还是原承租人;2、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拆迁中取得补偿获益权;但这种情况下会发生不符合规定...

  • 公房承租人的认定  到底谁是公房的承租人,这是解决此类案件的第一关键问题。对这个问题的不同解决将直接导致不同的利益分配格局。关于公房承租人的确定大致分三种情况:第一,原承租人仍然健在不发生承租人变更,在这种情况下承租人当然还是原承租人。第二,承租人依法变更,变更后的承租人为新的公房承租人。在第二种情形中,有些变更不符合规定,侵犯了其他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员的利益,被侵权的其他家庭成员可以请求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撤销原来的变更,作出新的变更。政府公房管理部门或直管公房经营管理单位拒绝变更的,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撤销。第三,原来的承租人可能去世多年,公房由其共同生活的部分家庭成员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按规定早就应当办理变更手续,但是因为没有拆迁补偿的问题,大家都没有异议,一直到现在仍然没有办理变更。问题主要出第三种情形中。由于拆迁补偿...
  • 公房拆迁及承租人资格认定问题 简要描述在解除租赁关系的情形中,被拆迁人(出租人)通常以向承租人支付一定的金钱作为买断承租人承租居住权的对价。 房屋是公民生存的最基本保障,我国早些年在城市实行的是公房租赁实房分配政策。根据产权单位的不同,公房又有国家直管的公房和单位自管的公房以及经营单位托管、代管的公房。近几年随着危改项目的逐步推进,老旧公房都被列入拆迁改造区进行拆迁,危改中往往涉及到公房承租人资格及补偿对象问题,由于相关法规不多,容易带来公房承租人变更、拆迁补偿安置引起的矛盾。 公房拆迁中承租资格及补偿纠纷解决机制 现实生活中由于公房拆迁补偿是一笔数额不小的款项,公房承租人的家庭内部在具体的利益分割上存在着极大的争议和激烈的矛盾,政府公房管理部门为少惹麻烦,通常以逃避的方式拒绝对公房租赁纠纷作出正面的回应。这样一来当事人自己不能达成协议,政府公房管理部门又...

  •   在我们国家,由于一些特别的历史原因,导致我们国家产生了公房这种东西。我们都知道,我们对于公房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那么关于这个公房的使用权,我们可以继承吗?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公房使用权可以继承吗

      所谓公房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以名义上租赁,实质上是福利分配所取得的对国家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所有的房屋低于市场价租赁的权利。包括产权属于房产管理部门所有的直管公房和产权属于单位所有的自管公房,这种单位福利分房制度是我国计划经济体制下福利性住房分配的体现。公有房屋使用权的承租人,必须是企事业单位或者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

      公有住房使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遗产进行继承。无论是基于单位分配而获得的公房使用权还是通过市场交易而取得的使用权,均应允许继承。

      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各继承...

  • 公房承租权变更的规定

    吴先生生前承租了两间公房,大女儿、儿子与他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吴先生去世后,在吴先生大女儿的申请下,某房管局将吴先生生前承租的公房更名,由她承租。得知此消息后,吴先生的小女儿、儿子将房管局告上了法庭,请求撤销房管局与他们的大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房管局为吴先生的大女儿所办的房屋租赁合同违法。判决后,吴先生的大女儿不服,上诉到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请求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确认她与房管局的房屋承租关系合法有效。

    《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7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承租方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一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由此可知,房屋管理机关办理公有房屋的更名手续,必须符合上述条件。

    本案中,吴先生的大女儿、儿子与他同一户籍,且共同居住,他们中任何一人愿意继续承租该房屋,都必须在没有其他住房,且其他家庭成员没...

  •   房地产的继承以及主体的变更一直都是许多人都关注的话题,尤其是公有住房,由于是国有企业出售的,可能会更关心,公有住房承租人可以变更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购房人在办理购房手续过程中死亡的,凡已按规定交纳了首付款,且继承人愿意继续支付的,可由其继承人按照原协议继续支付房价款,房屋产权可按继承的有关规定变更为继承人所有。原购房人产权证尚未办理的,所购住房产权可直接登记在继承人名下。

      承租人的继承人是否有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的权利也是个问题。公产房出租人与承租人的权利之间存在某种脱节的联系,是一种不完整的不动产所有权,比如说,公产房的承租人可以通过租赁房屋获得一定的收益,其承租人的继承人当然也基于某种优先权继续获得房屋的租赁收益。

      按照中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一般是公民死亡时遗留下来的的个人合法财产,对于公产房承租人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所以并不在遗产范围,...

  •   公房承租人以租用公房凭证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公房的同住人必须是满足下列条件的人:   一、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   二、在该处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   三、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   结婚、出生可以不受上述居住一年和他处无住房条件的限制。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