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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在工作中如果出现工伤问题,首先需要进行鉴定,受理审查出具工伤认定书之后再申请赔偿。那么,工伤受理了就是工伤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工伤受理了不代表就是工伤,认定工伤一般需要一个过程,先受理,在审查,再出具认定书。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近年来不断有新闻报道,有些白领在长时间高强度下工作上班,导致过劳死,那过劳死是工伤吗?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虽然我国相关法律并未针对“过劳死”有所规定,不少人呼吁应当将“过劳死”纳入工伤范围,加大对劳动者的保障力度。但在对于工伤的认定中,其实已经涵盖了一部分“过劳死”的情况。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样的情形可以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其中肯定包括“过劳死”的情况。因此目前“过劳死”认定为工伤需要考虑是否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我们在工作中如果出现工伤问题,首先需要进行鉴定,受理审查出具工伤认定书之后再申请赔偿。那么,工伤受理了就是工伤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工伤受理了不代表就是工伤,认定工伤一般需要一个过程,先受理,在审查,再出具认定书。区、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应当自收到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出受理通知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
乌鲁木齐市电业局的职工李雪明,2年前发生意外被认定为工伤。后出现很多不适症状,经鉴定这是外伤后留下的综合征,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下称劳动局)再次认定这也属于工伤。电业局不服认定结果,将劳动局告上法院。 乌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李雪明头外伤后综合征属于工伤。5月29日,判决已生效。 庭审中,双方针对后遗症是否与第一次的工伤有关、事隔2年后能否再次认定工伤2个问题,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2003年7月,李雪明在施工中不慎掉入电缆管中,后就诊于乌市第一人民医院,被诊断为骨折,其他部位未见异常。同年11月,电业局向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认定工伤,李雪明被认定“右足舟状骨骨折”为工伤。 病愈后,李雪明总是感到头疼、头晕、肢体麻木等。他向劳动局申请认定工伤,称他在工伤中头部受伤造成精神障碍。2005年7月,自治区人民医院给李雪明出具伤情鉴定:“...
问:
我有一朋友,因工作办事与同事途中遇交通事故(朋友坐在自行车后座,他的同事骑车),被一辆小货车从后面撞上,非常严重(全部内伤),现康复出院。交通事故认定已出机动车和骑自行车各占50%责任。我的朋友没有责任,伤残认定为9级。现在法院正在审理中。 问题: 1、由于朋友的骑车同事占50%责任,那么有50%的赔偿因该由他的同事负责,但是他的也是打工的,可能无能力支付,那么可否申请由他的公司承担骑车同时应该赔偿部分(具体应怎样申请和程序)? 2、由于因公事外出,那么同样也属于工伤,那么应怎样申请工伤赔偿? 3、工伤赔偿的标准怎样计算?是否就是与法院判决交通事故赔偿相同的?如果不是因该有哪些项目? 4、由于住院期间机动车主已经承担了医疗费用,工伤赔偿是否可以再次申请医疗费用?答:1、如果发生事故是属于职务行为,可以起诉单位,对方有保显得也可以起诉保险公司; 2、工伤到劳动局申请; 3、看一下《工伤保...当我们的身体受到损害的时候,我们会到医院进行治疗,这个一定是会花费一定的费用的,但是如果受伤是有一定的原因的或是这一受伤是有一定的保险进行保障的,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是可以要求有关的责任人对医疗费进行赔偿的,接下来就跟随法律快车小编一同来了解工伤和意外险的医疗费赔偿。
一、工伤的医疗费赔偿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是相对于非因公负伤而...
李某于2009年到苍山县某公司工作,公司没有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2011年3月,李某下班后打扫卫生时不慎被机器皮带绊倒,造成腿部受伤,伤后被同事送往医院治疗,2011年5月被当地人社部门认定为工伤,但公司对此不服,先后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至今没有履行完程序。因为治疗期间的医疗费用全部是自己承担的,所以,出院后,李某要求公司支付医疗费,遭到拒绝后,李某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的规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也就是说,只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了工伤认定的决定,即使公司对此决定不服而提出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但在此期间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还是应由公司承担。经调解,该公司同意支付李某工伤医疗费用。(王时艳...
员工异地遭受工伤是可以享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注册地与生产经营地不在同一地区的,单位在哪一地区参加了工伤保险,就在哪一地区进行工伤申报认定。
单位原则上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未在注册地参加工伤保险的,可以在生产经营地参加工伤保险;单位在注册地和生产经营地均未为员工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发生伤残后,可以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等相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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