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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习期是对应届毕业生进行业务适应及考核的一种制度,不是劳动合同制度下的概念,而是人事制度下的做法。根据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招收应届毕业生后,原则上都要安排见习,期限为一年。对入学前已从事一年以上有关专业实际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批准,可免去见习期。见习期满如果合格,则对该职工办理转正手续,为其评定专业职称,聘任相应职务,确定工作岗位。如果见习期满,达不到见习要求的,可延长见习期半年到一年,或者降低工资标准;表现特别不好的,可予以辞退,由学校重新分配。因此从性质上看,见习期也是一种试用期。
在废除见习期制度之前,如果用人单位仅仅规定了见习期,则见习期内的待遇及劳动关系,仍然按照国家人事部门及高等院校有关见习期的规定执行。如果用人单位既规定了见习期,又规定了试用期,则在试用期内执行劳动法有关试用期的规定,试用期结束后的见习期内,按人事部及高等院校关于见习期的规定执行。
如果员工在见习期内辞职...
劳动仲裁过时效 启动劳动监察程序 经行政诉讼获支持———
案情回放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规定,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7月,张某在盯岗期间睡觉,被考核人员发现,公司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没有及时提起劳动仲裁,也没有进行民事诉讼。他在2007年3月向区劳动局投诉,认为其“睡岗”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劳动局于同年5月作出《答复》,认为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张某不服,以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劳动局的《答复》,并责令重新办理。
法官说法
张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盯岗期间睡觉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是在公司制定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而该《补充规定》的制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案例一
建筑工集体依法讨工资
100万余拖欠款被要回
去年10月17日,田正红等155名农民工向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称,他们在某大厦工地干活,可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却拖欠他们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工资共100余万元。
经调查,海口市劳动检察大队核实认定湖南省第四工程公司海南分公司实际拖欠田正红等155名民工从2004年2月至2005年2月的工资为100.14万元,其行为已构成无故拖欠工资的事实。2005年11月21日,海口市劳动监察大队下发的《劳...
医疗纠纷这种事件,对于大多数人来说既陌生有熟悉,具体来说就是现实生活中很少遇到,但是新闻和电视剧中却是看了不少。那么,发生医疗纠纷之后该如何处理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第一,发生医疗纠纷后,首先医患双方可以进行协商调解,达成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二,如果双方协商不成,医患任何一方均可向主管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处理请求。请求进行医学鉴定,根据鉴定结果,协调双方承担相应责任。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处理结束。
第三,如果不服协调,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跳过第一、第二,直接向法院起诉。法院会根据案情,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并根据鉴定结果,做出依法判决。
以上就是对发生医疗纠纷之后该如何处理的回答,谢谢阅读!
张某与某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公司规定,如果员工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度”的行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2005年7月,张某在盯岗期间睡觉,被考核人员发现,公司以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劳动规章管理制度”为由解除了与张某的劳动合同。
张某没有及时提起劳动仲裁,也没有进行民事诉讼。他在2007年3月向区劳动局投诉,认为其“睡岗”不属于严重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劳动局于同年5月作出《答复》,认为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合法的。
张某不服,以劳动局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法院经过审理,以主要证据不足为由判决撤销劳动局的《答复》,并责令重新办理。
法官说法
张某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是,“盯岗期间睡觉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其是在公司制定的《补充规定》中规定的。而该《补充规定》的制定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在程序上存在严重瑕疵,不足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
为了充分发挥我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的职能,在建设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中发挥应有的作用,使劳动争议调解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本制度。
一、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属于本公司内部机构,组成人员由公司领导、公司工会组织代表、职工代表出任。
二、出任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的职工代表由职
工代表大会直接选举产生,或者由公司行政会议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同意。
三、我公司女职工较多,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成员中应有一名以上的女职工代表出任。
四、劳动争议调解小组组长由公司党支部书记或工会主席担任。
五、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接受上级工会组织的调解工作指导,接受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六、劳动争议调解应严格遵守《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规定:“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
医疗事故发生之后,有些患者或者家属可能会在医院大吵大闹,这就是我们常说的医疗纠纷,如果医患双方不能私下和解的话,可能处理起来就比较麻烦了。那么发生医疗纠纷应该怎么解决?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发生医疗纠纷时应履行的程序1、医疗纠纷或投诉发生后,所在科室负责人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隐匿不报者,将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后果。
2、因医疗问题所致的纠纷,所在科室应先进行调查,迅速采取积极有效的处理措施,控制事态,争取科内解决,防止矛盾激化,并接待纠纷患者及家属,认真听取患者的意见,针对患者的意见解释有关问题,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
3、医务科接到科室报告或家属投诉后,应及时做好登记,并向当事科室了解情况,与科室主任共同协商解决办法,如果患者能够接受纠纷投诉到此终止。如果患者不能接受,请患者就问题的认识和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医务科调查落实后...
劳动者如何确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与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一致,均规定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之日起计算。由于《劳动法》及相关配套劳动政策和司法解释对不同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有不同的规定,因此,审判实务中对不同劳动争议案件应区别争议事项作出区分,以正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一、劳动争议的种类
《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了劳动争议的种类共有6类,吸收了以往散见于《劳动法》及劳动政策和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劳动争议种类,比较系统全面。以前与《调解仲裁法》关于劳动争议种类不一致的,应以该法为准。但作为劳动法律的基本法之一,《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种类的规定仍是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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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发生之日”的认定是哪天根据2006年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中第一条又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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