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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屋权属以什么为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6 13:57:16 0人浏览

导读:

房屋的交付一般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则被认定为完成交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那么拆迁房屋权属以什么为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拆迁房屋权属以什么为准
  • 问:不久前,我在房山购买了一处房产,还没来得及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政府要将这个区域重新规划打造,将土地卖给了开发商,这处房产面临拆迁,然后重新分配拆迁安置房。我想问一下,这种情况,我该怎么办?   答:王荣香律师提醒,按照相关规定,如果被拆迁房屋权属来源清楚,拆迁前涉及买卖或赠送等行为,但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其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仍按原业主名字签订。赵先生这种情况应该马上与原房主协商,要求马上过户,取得房屋所有权,如果原房主拒绝过户,则应返还交易房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金。如果原房主配合办理过户,涉及买卖、赠送的被拆迁房屋则按价值补交契税后,给予办理安置房产权登记。
  • 房屋的交付一般以合同的约定为准。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形下,对房屋的转移占有,则被认定为完成交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

  •   导言:22日,记者从长春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长春市房屋登记条例》(以下简称为《登记条例》)将于2010年7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施行,共6章83条。长春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徐毅夫、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局长刘海山、长春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副局长李晓曼等相关领导参加了此次会议。会上,李晓曼解读了该条例的新特点、新变化。按照《登记条例》规定,房屋登记应当在房屋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房屋到底属于谁,以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为准。

      集体土地房屋可办登记

      李晓曼表示,以往的房屋登记只针对国有土地范围内的房屋,而《登记条例》扩大了房屋登记范围,首次以专章的形式把长春市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登记纳入调整范围。《登记条例》出台后,不管是国有土地范围内还是集体土地范围内的房屋,一律进行统一登记。

      房屋登记簿为房屋真正的“身份证”

      以往的房屋登记制度规...

  •   有房子的朋友应该对于房屋权属证明都有所了解,这个是可以证明房屋所有人的权利的一个证明,房屋权属证明包含了很多种证书,不同的房屋所有人需要领取的证书种类也的不一样的,那么房屋权属证明如何办理?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房屋权属登记什么意思

      1、房屋权属登记,是指建设管理部门(以下称登记机关)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根据《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房屋权属登记,包括总登记、初始登记、转移登记、变更登记、他项权利登记和注销登记。

      2、依据我国《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三条之规定:本办法所称房屋权属登记,是指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代表政府对房屋所有权以及由上述权利产生的抵押权、典权等房屋他项权利进行登记,并依法确认房屋产权归属关系的行为。同时,我国物权法也规定...

  • ??? 房地产权属登记包括房产所有权登记和房产他项权利登记及土地使用权登记。《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9条对房地产权属登记作了“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的法律规定。

  • 征地拆迁工作也越来越频繁的发生在我们身边,而“强拆”似乎成为社会无法回避的问题,拆迁问题一直都是社会比较关注的热点问题。那么在农村强制拆迁怎么办?被强制拆迁去哪里举报?一、在农村强制拆迁怎么办1、拆迁认定的宅基地面积应当经过合法批准,且不超过控制标准。未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不予认定。经合法批准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标准的部分,不予补偿;2、拆迁补偿中认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面积为准;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具有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房文件的,按照批准的建筑面积认定。3、农村村民符合审批宅基地条件但未实际取得宅基地,且按照拆迁实施方案安置确有困难的,拆迁人应当按照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给予适当补助。但拆迁实施方案确定以另行审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补偿安置的除外。4、拆迁人应当向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征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区、县人民政府规定;占地拆迁房屋的搬迁补助费,由乡(民族乡)...
  •   说到征地拆迁,大家可能第一时间想到的就是补偿,但是拆迁补偿并不是你想要多少拆迁方就能够给多少的,关于拆迁补偿,只要大家对评估方面有所了解有所耳闻的话,势必会对补偿有影响。那么房屋拆迁评估有效期是怎样的?农村房屋拆迁评估标准是怎样的?房屋拆迁评估收费标准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

      一、房屋拆迁评估有效期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颁发的《房地产抵押估价指导意见》的第二十六条规定: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从估价报告出具之日起计,不得超过一年;房地产估价师预计估价对象的市场价格将有较大变化的,应当缩短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

      2、超过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使用者承担。在估价报告应用有效期内使用估价报告的,相关责任由出具估价报告的估价机构承担,但使用者不当使用的除外。

      3、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

  •   房屋拆迁,是指因国家建设、城市改造、整顿市容和环境保护等需要,由建设单位或个人对现存建设用地上的房屋进行拆除,对房屋所有者或使用者进行迁移安置并视情况给予一定补偿的活动。而由于土地的地上附着物凝结了原用户的资金与劳动力,并且是原用户、住户赖以生存和生产的基本物质条件,因而在再建设过程中,拆迁工作的主持者必须对原用户、住户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并对其进行妥善的安置。那么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体制有哪些?具体请看下文:

      拆房、搬迁、还建等过程中产生了各种各样的法律关系。近十多年,各地制定了许多关于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1991年3月国务院正式颁布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 标志着城市建设走上了依法拆迁的道路。那么关于房屋拆迁管理体制如下:

      根据《拆迁条例》的规定,国家建设部主管全国的城市房屋拆工作,它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房屋拆迁法规、规章、方针和政策、监督、检...

  •   法律明文规定政府由于某些特殊原因是可以对土地进行征收的,人民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部门也必须按照相关的法律程序办事,那么,政府征地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呢?我相信你一定会对这些问题产生浓厚的兴趣。今天法律快车的小编就带你了解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下面,请看详细介绍。

      一、政府征地强制拆迁程序是什么

      (一)张贴强制拆迁公告

      (二)受同级人民政府责令实施行政强制拆迁的部门拟定实施方案,做好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的各种准备;实施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法制办备案

      (三)通知拆迁人向公证机关办理有关证据保全

      (四)准备工作就绪后,书面通知被拆迁人强制拆迁时间,要求届时到现场配合执行

      (五)通知有关单位、基层组织强制拆迁时间,派员现场协助执行

      (六)做好装运、保管的各种准备

      (七)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实施强制拆迁。

      二、政府强制拆迁手续和强制拆迁执行条件

      (一)房屋行政强制拆迁申请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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