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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如何要求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有的人就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对于《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王晓晨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哪些失职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这个问题。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剂量、途径、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九...
徐州中院判决唐某某等诉沛县第二人民医院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绝对排除医疗过错的存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简要案情
唐某(15岁)系原告唐某某、郭某某之子。2003年7月6日下午,唐某因与家人生气而口服除草剂中毒,后被送至被告江苏省沛县第二人民医院(简称沛县二院)救治。入院时患者唐某神智清醒。双肺呼吸音粗糙,其他未见明显异常。沛县二院诊断为:除草剂中毒,有机磷中毒。沛县二院给予其清水洗胃、输液、抗感染、保护胃粘膜、阿托品化、吸氧等治疗。7月8日上午9时30分,唐某出现颈部变粗、皮下气肿。沛县二院遂将唐某转入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简称徐州一院)急诊,后转入该...
并不是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需要进行赔偿的,只要医务人员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有着违反医疗法律法规时,医院也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义务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赔偿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赔偿吗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前提与基础,不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确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及赔偿金额大小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院在医疗纠纷中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定的几种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可见,法院在医疗纠纷中判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是经由第三方机构鉴定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判断医...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一般就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犯罪,那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般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何立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一般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何立案
1、在立法上加强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衔接,完善医疗事故犯罪的诉讼机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不应将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和处理作为所有医疗事故案件的必经程序,更不应将其作为立案的先决条件。
2、是否有必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应享有主动权和机动权,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对于擅离职守、见死不救等严重医疗责任事故,公安机关有权依照刑诉法进行立案、侦查和鉴定。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不构成犯罪的,再转入行政和民事处理程序。
3、此外,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案件的查处,对于所发现的案情重大、可能触犯刑法的医疗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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