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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医疗事故怎样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09 09:02:49 0人浏览

导读:

在医疗服务的履行中,如果因医护人员的过错,导致患者遭受人身及财产损失,医护人员的行为构成医疗过错,医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对患者进行赔偿。那么不构成医疗事故怎样规定?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能够帮助到你。
不构成医疗事故怎样规定
  • 不构成医疗事故的规定在诊疗护理工作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医疗事故: (一)虽有诊疗护理过失, 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二)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 或卫生行政部门尚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所引起的过敏反应。 (四)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的纤维内窥镜检查,肝、肾、脑、室、心包、 肺等重要脏器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 (五)应用新技术、新疗法、 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 向病员或其家属如实说明情况,征得病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必要的防范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六)按药物和诊疗仪器正常剂量和方法,用于常规诊疗过程中发生副反应的。 (七)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 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渗血、继发性感染等情...
  • 医疗事故是我们都不愿意发生的事情,而且严重的医疗事故是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罪的。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医疗单位的工作秩序,以及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利。接下来将为您介绍一般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何立案呢的法律知识。一、医疗事故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二、医疗事故罪立案标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1)擅离职守的;(2)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3)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   不构成医疗事故时如何要求赔偿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第2款规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有的人就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就不赔偿,这显然是一种误解。《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这是我国民法确立的对侵权行为造成损害予以救济的基本原则,也是法制社会对人权提供的最基本的法律保障,作为行政法规的《条例》,不可能与民事基本法的这一基本原则相抵触。《条例》调整的仅是因医疗事故而造成的损害赔偿纠纷,仅限于医疗行政处理的层面。而对于不属于医疗事故、没有经过医疗事故鉴定或者经鉴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其它因医疗行为而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自应当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处理。所以,对于《条例》第49条第2款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能按照《条例》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该条规定并没有免...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王晓晨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哪些失职行为构成医疗事故这个问题。

      一、对急、危、重病员,片面强调制度、手续而拒收病人,或不负责任地转院、转科,或不采取应当采取的急救措施,以致贻误抢救时机的。

      二、诊治工作中,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病情疑难而不请示或不执行上级医师指导,擅自处理的;上级医师接到下级医师报告后,不及时认真处理的。

      三、手术治疗中,开错部位,摘错器官,遗留器械、纱布等异物在病员体内,或不按操作规程而错伤重要器官的。

      四、护理工作中,不严格执行查对制度、不按规定交接班、不遵医嘱、护理不当,或其他违反制度、操作规程的。

      五、助产中,违反接产原则和操作规程的。

      六、用药过程中,违反药物禁忌或药物过敏试验等使用规定的。

      七、在医疗工作中,不掌握医疗原则,滥用毒、麻、剧药品,开错或用错药的。

      八、生物制品的接种剂量、途径、部位错误或操作中消毒不严的。九...

  • 徐州中院判决唐某某等诉沛县第二人民医院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本案要旨

     不构成医疗事故不能绝对排除医疗过错的存在,也就是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医患纠纷案件时,对于不构成医疗事故,但是经审理能够认定医疗机构存在民事过错、符合民事侵权构成要件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法律关于过错责任的规定,确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简要案情

     唐某(15岁)系原告唐某某、郭某某之子。2003年7月6日下午,唐某因与家人生气而口服除草剂中毒,后被送至被告江苏省沛县第二人民医院(简称沛县二院)救治。入院时患者唐某神智清醒。双肺呼吸音粗糙,其他未见明显异常。沛县二院诊断为:除草剂中毒,有机磷中毒。沛县二院给予其清水洗胃、输液、抗感染、保护胃粘膜、阿托品化、吸氧等治疗。7月8日上午9时30分,唐某出现颈部变粗、皮下气肿。沛县二院遂将唐某转入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简称徐州一院)急诊,后转入该...

  •   并不是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需要进行赔偿的,只要医务人员在医疗救治过程中,有着违反医疗法律法规时,医院也是需要承担相关的赔偿义务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赔偿吗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的吧!

      一、只有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才赔偿吗

      医疗事故鉴定是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医疗纠纷与事故的前提与基础,不是人民法院处理医疗纠纷、确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及赔偿金额大小的前提与基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及第五十七条的规定,医院在医疗纠纷中承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在法定的几种情况下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归责原则。可见,法院在医疗纠纷中判定医院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并不是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只要是经由第三方机构鉴定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过错,医院就应当承担与其过错大小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院应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的行为具有过错。

      判断医...

  •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一般就会被认定为医疗事故犯罪,那认定医疗事故罪的注意事项有哪些?一般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何立案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

      一、一般构成医疗事故罪如何立案

      1、在立法上加强医疗事故的行政处理与司法诉讼的衔接,完善医疗事故犯罪的诉讼机制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不应将卫生行政部门的鉴定和处理作为所有医疗事故案件的必经程序,更不应将其作为立案的先决条件。

      2、是否有必要提起医疗事故鉴定,法院应享有主动权和机动权,可根据案件情况自行决定。对于擅离职守、见死不救等严重医疗责任事故,公安机关有权依照刑诉法进行立案、侦查和鉴定。有犯罪嫌疑的移送检察机关起诉,不构成犯罪的,再转入行政和民事处理程序。

      3、此外,卫生行政部门有义务配合司法机关对涉嫌医疗事故犯罪案件的查处,对于所发现的案情重大、可能触犯刑法的医疗责任事故...

  • 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有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综上,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是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的探讨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为5年。刑法第89条的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理论一般认为,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医疗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以实际结果的发生为犯罪的必要要件,所以其犯罪成立之日,应理解为犯罪结果发生之日,对于多数医疗事故案件而言,医疗过失行为实施之后,危害结果很快就会出现,如错用药物使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手术切错部位等。但也有一些案件,医疗过失行为的实施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同步的,而中间有一个较长的间隔时间。例如,有的患者在接受放射治疗时,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以至受超剂量的放射线照射,数年后死亡;还有的患者在医院感染上某种疾病、久治不愈,最终死亡。对这些案件,要特别注意追诉时效期限的确立,应从不良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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