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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依法享有与自己利益相关情况的权利,也就是知情权,例如消费者享有消费者知情权,同样的患者也想有患者知情权。有的人可能会疑惑,患者知情权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患者知情权有哪些,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1、医疗行为知情权。
患者对在医疗行为中关于自己的病情(疾病的诊断结果。对患者的病情轻重、痊愈的可能性)医疗措施(措施的性质、理由、内容、预期的诊疗效果、医疗方法对患者的侵袭范围)医疗风险(医疗行为可能伴随的风险、发生的几率和危险结果预防的可能性,如药物的毒副作用、手术的并发症,特别是医院的医疗设备,医师防止危险发生的能力等)等享有知情权,医疗机构有告知义务。包括相关手术、相关检查。
2、医疗费用知情权。
患者在检查、治疗前有权知道收费标准,以便作出合理选择;治疗结束后,有权查阅医疗费用明细表。
3、医疗资料知情权。
患者有权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对病历资料享有知...
业主的知情权有哪些
《物权法》规定,小区物业公司仅具备服务权,利用小区设施所得公共收益,必须全部用在小区公共设备维修、业主日常文体活动。但业主要求公布或查阅收入、使用情况,往往被拒,诉至法院后判决结果也不一,主要原因是法律没有明确哪些情况可以公布或查阅。
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明确,业主请求公布、查阅下列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二)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的决定及会议记录;(三)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四)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五)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知情同意权由知情权和同意权两个密切相连的权利组成,知情权是同意权得以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同意权又是知情权的价值体现,强调患者的知情同意权,主要目的在于通过赋予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相应的告知义务,使患者在了解自己将面临的风险、付出的代价和可能取得的收益的基础上自由作出选择,从而维护患者的利益,改变患者的弱势地位。医疗活动中患者的知情同意权的必要性:
(1)知情同意权的理念和法律保障。由于全民法制意识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尊重患者的人格已成为社会的时尚和理念,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知情同意已成为当前的法律共识,医患沟通的桥梁。
(2)医生的告知义务和患者的同意权。医方履行告知义务既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医德的规范,更是伦理的修养。患者在行使知情权或医方在履行告知义务时的原则,集中反映了医方告知的目的和要求,对患者行使知情权和医方履行告知义务的行为起着指导作用,是医疗知情同意权的总的指导思想...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黄正桥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小区的业主知情权有哪些这个问题。
业主对以下事项享有知情权:
1、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包括开发商有无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原本应当由开发商或者施工建设单位承担的公用设施建设经费;物业管理公司有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擅自列支原本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每次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有无经过法定程序;
2、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以及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及会议记录;
3、物业服务合同、共有部分的使用和收益情况。
4、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处分情况。如果业主对上述事项要求查阅,物业管理公司不配合提供的话,业主委员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强制查阅。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作为一名业主,你有权利知道关于自己小区的哪些情况?如果物业管理公司不告诉你呢,怎么办?下文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知识,欢迎阅读。
业主知情权主要表现为查阅权
1.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代管,业主大会成立后,业委会负责通知房地产主管部门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开立的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将有关账目等移交业委会。各位业主在查阅专项维修资金账目时应注意以下方面:第一,开发商有无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原本应当由开发商或者施工建设单位承担的公用设施建设经费;第二,物业管理公司有无违反物业管理合同约定,擅自列支原本应当由物业公司承担的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养护费用;第三,其他相关单位有无从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原本应由其承...
在处理公司治理和纠纷实务方面,股东知情权是一个重要的问题。虽然股东知情权并不是《公司法》中规定的主要权利,但知情权是股东行使自身权利的基础。
1、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主体,公司提供证据证明原告起诉时或者在诉讼中已经不具有股东身份的,应当驳回起诉。
2、关于股东知情权的行使范围,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的范围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的范围包括公司会计账簿,且不能要求复制。
3、股东知情权的正当性目的问题和解决之道,《公司法》对于股东针对会计账簿行使知情权进行了限制,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但关于何为不正当目的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没有进行明确的规定。
股东的权利具体如下:
1、出席或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行使表决权。
2、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依法转让出资或者股份的权利。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将出资转让给公司股东以外的人,公司股东优先受让权。股份有限公司没有此限制。
4、股东的知情权。股东知情权是让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有了解的权利。
5、盈余分配权和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不按照出资比例进行盈余分配,可以自行约定盈余分配的比例。但股份有限公司则只能是按股份比例实行盈余分配。
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只有在公司行使解散的时候,对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清偿全部债务后剩余的财产,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配。
6、对公司新增资本的优先认购权。
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新股时,现有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或者持股比例,认缴公司新增资本或者发行的新股,而不是股东的人,则没有这种优先认购权。
7、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和特定情况下召集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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