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房地产法> 动产登记是什么

动产登记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1 14:42:55 0人浏览

导读: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那么动产登记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动产登记是什么
  •   当我们在进行房屋交易时,相关单位会让你进行不动产登记证明,但我们平日对该领域涉及不多,所以很多人对不动产登记证明不是很了解。那么,动产登记是什么?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动产登记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帮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动产登记?

      不管是不动产还是动产,都属于物,而物的所有权、物的抵押权以及物上的其他权利的处置、转移、公示却不同,对于不动产来说,必须是登记,对于动产来说,动产是流动性比较强的物,只要物品进行转移就行,物上的相应权力就相应地进行了转移。所以,在抵押中,不动产的抵押权行使以及公示必须登记才能生效,动产只需要将动产进行转移就行,就能生效。

  •   核心内容: 动产质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交由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依法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例如以字画出质设定的质权。其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动产质权的相关知识,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一、动产质权的概念

      《担保法》第63条规定:“本法所称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动产质权有以下几层含义:?

      (一)动产质权是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供为担保的动产上设定的权利

      (二)动产质权为担保物权

      (三)动产质权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的担保物权

      二、动产质权的设定

      动产质权的设定是动产质权的创设继受取得方式。当事人设定质权...

  • 根据《担保法》规定,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但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 不动产物权的变更、设立、转让和消灭都需要依法登记。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不动产物权如果没有依法进行登记就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   动产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动产不移转占有而供担保的抵押形式。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得占有抵押动产,并得就其出卖价金优先于其他债权而受清偿,所简单点就是以价值物进行抵押获得资金,那么动产抵押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呢,一起来看看吧。

      一、动产抵押

      设立动产抵押的目的在于以其交换价值作为融资担保的需求,活跃金融、促进经济发展以及实现物尽其用、货畅其流的目的。动产抵押的标的物范围很广泛,基本覆盖了所有的动产。将这些财物设定抵押而非质押的话,有时会得到更大的效益。

      二、动产抵押登记范围

      1、飞机、船舶、汽车等特殊动产。这类动产的特殊性在于其权属状态以登记而确定,其交易也须进行过户登记。故而有人称其为类不动产,亦可称注册不动产。对这类动产强制登记是国家对那些流动性强、价值较大的动产进行行政管理的需要。对其自可象不动产那样可通过登记来实现抵押的公示效果。

      2、企业之机器设备、农业用具...

  •   想要知道房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我们就要了解一下关于房产抵押合同生效的有关知识点,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房产抵押合同生效要件有哪些?具体有哪些条件,该要注意那些细节的呢?带着这些问题我们来看看小编如何说的。

      一、房地产抵押合同

      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移转对房地产的占有,将房地产作为债权担保而与债权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房地产抵押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抵押人是提供特定房地产作为抵押物担保债权实现的债务人本身或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是债权人。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主张就拍卖该房地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抵押合同订立,抵押合同的订立的要件:

      一是当事人必须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资格,而民事行为能力是民事主体实施民事行为的条件,当事人实施民事行为首先要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这是...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如果有需要的话,我们可以将自己的动产进行质押,但是,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一定要明白它的生效条件有哪些?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学习一下动产质押合同生效的条件是什么?希望能够解决您的疑问。

      一、动产质押是什么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可分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形式。在质押担保中,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动产质押的质权人因保管质物不善使之灭失或毁损的,应承担民事责任,在可能造成灭失或毁损质物时,出质人可以要求质权人将质物提存或提前清偿债务而返还质物,而质权人则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对质物拍卖或变卖后用于优先受偿或者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动产质押...

  •   在实行对抗主义的国家,登记机关只进行形式审查,所耗费的制度成本较低。而登记要件主义要求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事项负有实质的审查义务,但如果登记机关对法律行为的实质内容负有审查义务,审查法律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是否违反公序良俗,将增加登记机关的负担,并导致登记机关错误的增多,从而影响登记机关的信用。因此,德国法以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将审查的范围局限于物权行为,根据其物权理论,物权合意是物权变动的唯一根据。在物权合意存在于债权合同的履行行为中时,债权合同是原因行为,但原因行为的无效或者撤销不能导致物的履行行为的当然无效和撤销(此所谓物权行为的无因性)。因此,登记审查只涉及物权行为本身,并不考量作为原因的债权行为的合法有效性。而物权行为是一个道德中立的行为,其违反法律和善良风俗的情况较少,无需登记机关做深入的调查,所以,尽管德国法把登记作为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强加了国家的审查干预,但是,同时又利...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