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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权的作用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09:30:07 0人浏览

导读:

抵押权是一种法律协议,当资金借入人不能支付债券或票据所要求支付的款项时,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抵押权赋予资金借出人从协议中确定的资金借入人资产的出售所得现金中获得偿还的权利。那么抵押权的作用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抵押权的作用有哪些
  •   根据《物权法》第179条的规定,抵押是一种法律协议,它能够保护资金借出人。那么,抵押权的作用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抵押权作为一种担保物权,是实践中最理想,被广泛使用的担保形式,因为它的担保效力最可靠,而且能充分发挥担保财产的作用,既然抵押物不转移其占有,那么它既可以发挥其使用价值,也可以由所有人继续使用并发挥它的使用价值,取得的收益亦可以清偿债务,这样就使债权人的权益得到最充分的保障。

    基于抵押权这种区别于其它担保物权的优势,使抵押权在市场经济中对促进市场经济正常、良性运转起着促进和保护作用,随着市场经济不断有序的深入和发展,抵押权受到越来越多的人的青睐,成为最常见、最常用的担保形式。

  •   核心内容:抵押权登记有哪些作用?向社会公示抵押权登记,抵押权在登记后生效,还会起到警示效力,第三人可以知道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不过我国担保法对此规定还是有缺陷地方,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一一介绍。

      抵押权的生效以登记为要件,那么抵押权登记又有什么作用呢?概括起来其作用表现在以下两方面。

      抵押权的公示及生效的作用

      抵押权属于对世权,因此对抵押权的设立应进行公示,抵押权的公示,无论抵押权的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其公示手段为登记。所以登记首先向社会公众展示抵押权的设立,变理及消灭的法律状况;其次,登记对抵押权的生效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如前所述,抵押权的生效均以登记为必要条件。

      警示效力

      抵押权登记的目的在于告诉公众在该物上抵押权设立、变更以及消灭的法律信息。其目的,是让第三人了解该物抵押权的变动情况,然后,自己决定是否进行有的法律行为。因为,根据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法律对债权人对自己是否...

  • 抵押权消灭的原因,即引起抵押权消灭的法律事实。抵押权在性质上为担保物权,其设定一般有存续期限,为有期物权,并非如所有权那样永恒存续。抵押权得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消灭,作为一种担保物权,其既可因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而消灭,又可因担保物权消灭的原因而消灭,又有自己独特的消灭原因。抵押权消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抵押标的物灭失且无替代物。

    标的物灭失为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抵押权作为担保物权,可因抵押标的物的灭失而消灭,而不论该标的物为事实上上的灭失,还是法律上的灭失。

    但抵押权是对于所抵押的标的物拍卖价金的优先受偿权,其在本质上为价值权,具有物上代位性。因此,在担保期间,当抵押标的物灭失时,如果有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代位物,由于价值仍存在,抵押权可存在于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上,抵押权并不消灭。

    二、主债权消灭。

    ...

  •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抵押经常发生,当我们的手头发生了经济困难,我们可以将自己的部分财产用于抵押,缓解手头经济压力。但是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多种多样,接下来和法律快车小编解决一下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哪些?

      一、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有哪些

      1.折价方式。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折价的方式清偿债务。采用折价方式,也应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以后,而不能在订抵押合同时,在合同中约定在债务不能清偿债务时,抵押物就归债权人所有。因为,在订立抵押合同时,债务人处于紧迫需要的弱势地位,如果允许此时协议折价,易产生对债务人不公平的后果。即使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双方协议,也应当参照市场价格对抵押物折价,实行多退少补的原则。

      2.拍卖方式。拍卖又称为竞卖,是指以公开竞价的方法把标的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人。采用拍卖的方式能够最大限度地体现被拍卖财产的价值,公平地体现抵押物的担保...

  •   在满足了抵押权的实现条件之后,抵押权就可以实现抵押权,当然抵押权实现的方式也是有法律规制的。那么抵押权的实现方式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

      1、在抵押实现时,抵押合同中明确约定有抵押权实现方式的,应依其约定方式承担抵押责任。抵押合同中没有约定的,抵押权人可与抵押人协商,依双方协商确定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协商达不成协议的,抵押权人可请求人民法院以折价、拍卖、变卖等三种方式实现抵押财产。

  •   最高额抵押权是一种特殊的抵押权,为现今多数国家民法,如德国、日本、瑞士等国民法所承认。我国的《担保法》亦对最高额抵押权作了规定。由于最高额抵押权在我国是一项新的法律制度,而《担保法》的规定又十分简单,因此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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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最高额抵押权的价值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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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承包人的承揽工作为新建建筑物或其他地上构筑物(如堤防、桥梁、隧道等) 或者为既成建筑物或构筑物作重大的修缮。但承包人依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建成的建筑物或构筑物竣工并交付使用后的一定时期内的保修,不在此列。

      根据《合同法》第286 条规定看,法定抵押权仅限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所以,在一般的承揽加工合同中,如果定作人逾期未支付约定价款,承揽人不享有法定抵押权。这是否表示着一般的加工承揽合同中的承揽人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承包人,处于不公平的地位呢? 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根据《担保法》第84 条之规定“因保管公司、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即承揽人可对因加工承揽而产生的债权,在债务人不履行时,扣押工作物,经催告仍不履行时,可以变卖工作物,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立法者的构思,大概是赋予一般的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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