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公司法> 留置权法律特征

留置权法律特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09:36:20 0人浏览

导读: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留置权法律特征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留置权法律特征
  •   核心内容:留置权是保障债权人债权实现的有力武器,留置权有什么法律特征?从法理学讲,留置权具有物权性、不可分性、从属性等七种具体的法律表现。法律快车小编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留置权具体的法律特征。

      1、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中国,尽管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根据这一规定,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抗债务人的返还请求,且得对抗一般第三人对留置...

  •   留置权是债权人的合法维护自身利益的权利,保证主债权合同的顺利履行。那么,留置权法律特征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同关系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交偿的权利。

      1、留置权具有从属性。

      2、留置权具有不可分性。

      3、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

      4、留置权的标的物只能是动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留置权的法律特征的相关内容。

  •   核心内容:留置权的法律特征是哪些?留置权具有物权性,不可分性,从属性,债权人占有动产,债权人的债权与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有牵连关系,债务人的债务已到履行期,无存在妨碍留置权成立的情形等等。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留置权的法律特征

      具有物权性

      留置权发生两次效力,即留置标的物和变价并优先受偿。在中国,尽管民法通则将留置权规定在“债权”一节中,但通说认为留置权具有物权性,是一种担保物权。民法通则第八十九条第四项规定:“按照合同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根据这一规定,首先,留置权是一种物权。留置权系以留置物为标的的权利,其效力直接及于留置物。当具备法定条件时,留置权人就可以排他地占有,支配留置物,不仅得对...

  •   【留置权】关于留置权的历史沿革

      留置权的概念最早是出现在《德国民法典》中。一般认为,留置权源于罗马法

      相关书籍的“恶意抗辩权”,后来“恶意抗辩权”发展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和“留置权”。从各国立法看,留置权有债权性留置权和物权性留置权之分。债权性留置权只是作为双务合同中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一种抗辩权,它不是一种担保物权,而是债权的一种特别效力或债权效力的一种延伸,其主要以法国、德国为代表。物权性留置权是作为独立的担保物权而加以规定的,债权人可以将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不管是债权性留置权还是物权性留置权,它们的目的是共同的,就是担保债的履行,是一种债权的保障方式。正如我国《民法典》所言:“为了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

  •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的方法: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面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 核心内容:留置权有什么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呢?在债权债务关系中,留置权是相对于债权人与债务人在签订借款合同中的可选条款,可以保障债权人债权的实现。既然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可选条款,双方的法律义务和特征也是需要明确和知晓的,下面为您介绍留置权的法律权利和义务。一、留置权的法律权利占有权:置权以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为法定成立条件,因而,留置权一经成立,留置权人就当然享有继续占有留置物的权利。留置物的占有权是留置权物权性的具体表现。收取权:置权人在占有留置物期间,对留置物所生之自然孳息和法定孳息有权收取。这种孳息收取权系基于留置权效力产生的,而非基于占有的效力。所以,留置权人只能收取孳息,而不能取得孳息的所有权。留置权人收取孳息后,对于孳息成立孳息留置权,与原物成立的留置权一样,具有担保作用,可以用于优先抵偿债权。使用权:置权人因对留置物享有占有权而负有以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原...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