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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09:37:12 0人浏览

导读: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哪些?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带您一起了解下相关内容。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哪些
  •   在债务关系中,有时我们在行使留置权时会出现留置权与抵押权等权利并存的情况。那么,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

  •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其一,协商以留置物折价;其二,依法拍卖留置物;其三,变卖留置物。 (1)以留置物折价。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移转留置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依法拍卖留置物。这是指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价金清偿债权的方法,这是留置权人变价留置物取偿的主要方法。 (3)依法变卖留置物。变卖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约定以留置物折价和拍卖留置物以外的方法变现留置物以清偿债权。
  •   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人实现留置权,主要有三种方法:其一,协商以留置物折价;其二,依法拍卖留置物;其三,变卖留置物。

      (1)以留置物折价。这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订立债权人取得留置物所有权的协议以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性质上属于代物清偿,即以移转留置物所有权的形式代替债务的清偿。

      (2)依法拍卖留置物。这是指按照法定的拍卖程序,以拍卖所得价金清偿债权的方法,这是留置权人变价留置物取偿的主要方法。

      (3)依法变卖留置物。变卖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约定以留置物折价和拍卖留置物以外的方法变现留置物以清偿债权。

  •   在债务关系中,有时我们在行使留置权时会出现留置权与抵押权等权利并存的情况。那么,实现留置权的方法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实现留置权的方法

      第一,债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物折价

      所谓折价就是指,经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或者协议不成时经由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按照留置物自身的品质、参考市场价格,把留置物的所有权由债务人转移给债权人,从而实现留置权的一种方法。

      第二,债权人可以依法拍卖留置物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拍卖留置物协商一致,则可以自行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如果当事人就拍卖没有达成一致,则只能通过法院依据《民事诉讼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强制拍卖。

      第三,债权人可以依法变卖留置物

      变卖是对标的物进行换价的一种比拍卖更为简易的方式,它不需要经过竞价,而是由当事人或法院直接将标的物以相当的、合理的价格出卖。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将留置物变卖...

  •   核心内容: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不仅适用于合同之债,而且适用于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侵权之债,留置权的标的物不仅限于动产,不动产、有价证券以及留置物之从物、孳息、代位物也应成为留置权之标的物。下文将进行我国关于留置权的适用范围问题,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您。

      留置制度作为担保物权制度,其旨在维护交易公平 , 是民法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对留置权的适用限制的过于狭窄。在本文中,笔者明确留置权的法定性和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系的意义之后,对留置权的适用范围作了初步探讨.认为为了满足现实发展的需要,今后立法应适当的扩大留置权的适用范围。  民法中的留置权制度,乃基于公平原则而设立,因为债权人既占有债务人的物,对债务人债权又于该物有牵连关系存在,则在债权未受清偿前,如果允许先返还占有物,则使债权难以甚至无从获得清偿,这对债权人来说未必是公平的.所以法律赋予债权人在...

  •   什么是留置权?留置权是指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合法占有债务人留置的动产并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一项权利。留置权的成立条件有哪些?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债权和取得留置物要同一合同关系产生,债务已到履行期,没有其他阻碍留置权的成立的情形等等,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留置权的成立条件。

      留置权的行使必须注意以下几个构成要件:

      (一)债权人须按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的财产,是留置权成立及存续的前提条件。因此,债权人没有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则无留置权可言,债权人丧失对债务人财产的占有,则留置权归于消灭。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债权人占有债务人财产的原因仅限于合同,而非侵权行为。在货运合同中,货物必须在承运人的控制之下。

      (二)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必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产生

      留置权成立的牵连关联,体现为债权与留置物占有的取得须基于同一合同关系而产生。在货运合...

  • (1)留置权产生的前提,必须是在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而且一方占有他方财产,只能是依照合同合法占有对方的财产。不是依照合同或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占有的不是对方的财产,不能作为留置财产,不产生留置权。   (2)债务人所负债务须与该被留置物有牵连关系。   所谓牵连关系,是指债务人所负债务与对留置物的占有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发生。如基于加工承揽合同而占有加工承揽物。   (3)留置权的成立,必须是债务已到清偿期,存在债务人未履行付款义务的法律事实。   (4)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留置权的设立和先行使,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留置。   

  •   摘要: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因此担保物权消灭的一般原因也适用于留置权,例如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留置权的消灭是指留置权在成立后由于一定法律事实,留置权不复存在。下面由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

      《物权法》第240条规定:“留置权人对留置财产丧失占有或者留置权人接受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的,留置权消灭。”因此,留置权消灭的特殊原因主要有:

      1、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

      债务人可以另行提供担保,取代留置担保,消灭留置权。债的担保方式有许多,如保证、抵押、质押等,这些担保方式都具有担保债权实现的作用。债务人另行提供的担保方式,须经债权人认可,否则不能消灭留置权。由于留置担保属于法定担保,留置权的发生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所以不排除留置担保对当事人而言不是最佳担保的可能性。留置物归债权人占有但债权人却无法使用留置物,这实际上导致留置物的闲置,不利于留置物效...

  • 企业之间留置权的行使条件有:

    1、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

    2、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3、留置物不属于法定的、或当事人约定的不能留置的动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八条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第四百四十九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

    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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