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吸收犯怎么处理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09:40:28 0人浏览

导读:

吸收犯是事实上有数个不同行为,其中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而只成立一个罪名的犯罪。那么吸收犯怎么处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吸收犯怎么处理
  •   根据刑法理论,一个犯罪行为可以被另外一个犯罪行为吸收。那么,吸收犯怎么处理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吸收犯的形式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一般具有以下几种形式: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个人先非法制造枪支,后又将其所制造的枪支私藏起来,就应以非法制造枪支来论罪,而将私藏枪支的行为予以吸收。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杀人,后又提供杀人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双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为,帮助是从行为,应以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

  •   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   一、吸收犯的存废  二、吸收犯的概念  三、吸收犯的特征  吸收犯,可谓混乱的罪数理论体系中一个非常棘手的问题。然而,目前我国学术界就此问题的专门研究却少之又少。笔者几乎穷竭了国内各种学术期刊,也仅收集到论文寥寥数篇。下面本文拟结合国内吸收犯的理论研究现状对之略作探讨、研析。  一、吸收犯的存废  吸收犯的存废之争,起因于目前罪数理论中吸收犯与其它罪数形态,尤其是牵连犯、连续犯交叉情况之存在。由于事涉非并罚数罪的理论模式应否简化,以及吸收犯与其他罪数形态的界限,因而吸收犯的存废确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1991年4月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刑法教研室以“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罪数理论”为目标,就罪数问题展开了深入讨论,其中的一个重要议题便是吸收犯应否取消。会上“取消论”与“保留论”各抒己见,莫衷一是。  保留论者认为,现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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