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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10:02:49 0人浏览

导读:

动产所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其动产所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动产所有权是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动产所有权的客体非常广泛,一般来说,除土地、土地上的建筑物或其他附随物以外的财产,都是动产。那么动产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中详细介绍。
动产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   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关于货物的所有权转移时间是个问题。那么,动产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是什么时候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动产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附加条件的,则即使标的物已实际交付于买受人占有,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不发生转移。如依照《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此类约定方式在分期付款的买卖合同中常见,按照上述约定,买受人依约“履行支付价款或其他义务”之时,是买卖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如果买受人违约,则标的物虽已交付但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第二,依照《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这种交付方式理论上称之为简易交付,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发生在买卖合同有...

  •   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一般是以交付为要件的,交付即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但是对于特殊动产,比如机动车以及航空器,它们所有权的转移即是在登记时发生所有权的变更,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时间怎么规定

      第一,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出卖人保留标的物所有权的附加条件的,则即使标的物已实际交付于买受人占有,而标的物的所有权在交付时不发生转移。

      第二,依照《合同法》第140条的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时间为交付时间”,这种交付方式理论上称之为简易交付,标的物的交付行为发生在买卖合同有效成立之前,出卖人无须依买卖合同另行交付标的物。按此规定,合同生效时间即为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

      第三,出卖人负责送货上门的,出卖人将标的物送到指定地点,买方验收后为交付,此时标的物所有权发生转移...

  • 动产所有权 交付转移 《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法》第133条: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权法》第23条: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动产所有权的变动时间,依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以交付为原则,以法律特别规定和当事人约定为例外;而根据《物权法》规定,以交付为原则,以法律特别规定为例外。

  •   本文介绍了动产质押的基本概念,其与权利质押的区别,以及相关内容。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中国《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所谓权利质押,是指以所有权之外的财产权为标的物而设定的质押。权利质押主要以债权、股东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标的物。

      权利质押与动产质押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以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而后者以有形动产为标的物。如果说动产质权是一种纯粹的物权,权利质权严格来说是一种准物权, 共性在于二者都是质押的表现形式,具有质押的一般特征。

      按照中国《担保法》规定,能作为权利质押标的物的权利只限于除财产所有权之外的具有可转让性的特定财产权,至于人身权(如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婚姻自由等)和专属权(如 专利发明者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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