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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变保单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2 17:16:47 0人浏览

导读:

保险单简称“保单”。保险人与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那么存单变保单是什么?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存单变保单是什么
  •   存单变保单是什么?存单变保单,是最让消费者愤懑的事情之一,尤其是老年消费者。什么是“存单变保单”?就是本来想去银行存钱,结果被银行工作人员忽悠,购买了保险理财产品。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误买的保单,最大的麻烦是流动性,一般投资期限有三到五年,未到期不能取出。本来消费者买的是存款,结果买的是保单,等急用钱的时候发现不能取出,所以就会出现“存单变保单”的纠纷。

      为了整治这种现象,2017年保监会曾印发《保险销售行为可回溯管理暂行办法》。《办法》规定,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开展保险销售业务时,在某些场景下,需要做好录音和录像。电话销售业务需要全程录音,销售超过一年的人身保险,需要录音录像。

      这里说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主要就是指银行渠道。《办法》执行后,银行销售期限一年以上的保险,都要执行双录。至此,银行渠道保险销售误导行为有所减少,“存单变保单”纠纷也变少...

  •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贷款对象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   在银行办理大额存单自然是有风险的,但是风险是较小的,因为每一家银行都是不能确保其安全系数是百分之百的,因此也是可以通过分散存单来分散风险的,那么今天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银行大额存单有风险吗?大额存单怎么选以及相关问题的解答是怎样吧!

      一、银行大额存单有风险吗?

      大额存单有风险,但风险较小。大额存单,是由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个人、企业等发行的一种大额存款凭证。

      大额存单的预期年化收益率与保本型银行理财产品的预期年化收益率差距较小,且大额存单基本属于无风险预期年化收益产品。

      从风险来看,大额存单基本上可以属于无风险预期年化收益产品。而银行理财产品的风险系数分为五个等级,一级(低)、二级(中低)、三级(中)、四级(中高)、五级(高)。一级低风险型是指该类产品历史预期年化收益率不能实现的概率极低,类似于大额存单的风险性。随着预期年化利率市场化的不断推进,大额存单的门槛不断下调,大额...

  •   我们在办理贷款业务的时候,如果借款人有存款是可以申请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的。那么,存单质押贷款办理流程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1、借款人准备好相关资料,填写借款申请表,向银行提出贷款书面申请;

      2、贷款行初审通过,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3、存款行审查通过,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4、贷款行对定期存单和确认书进行核对;

      5、审查通过,贷款行与借款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和质押合同等文件;

      6、银行放款。

      办理存单质押贷款时,一般需要以下资料: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其它有效居留身份证件,个人定期储蓄存单,工作或经营证明,收入证明,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申请表,以及银行要求提供的资料。

      以上就是“存单质押贷款办理流程”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韩海花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动产质押合同什么时候生效”这个问题。

      在动产质押合同中,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根据《物权法》和《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时生效。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质押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质物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质物移交的时间;

      (六)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合同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同时,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 动产抵押合同自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我国动产抵押权模式采用书面成立—登记对抗主义,即,动产抵押权依当事人间的书面合同成立,但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法律依据: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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