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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下面就和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看看传染病防治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对传染病防治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防治结合、分类管理、依靠科学、依靠群众。
第三条 本法规定的传染病分为甲类、乙类和丙类。
甲类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是指: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嵴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热、炭疽、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肺结核、伤寒和副伤寒、流行性脑嵴髓膜炎、百日咳、白喉、新生儿破伤风、猩红热、...
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虽然实施已久,但是这个法对于大家来说是非常重要和值得注意的,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分析,希望下文可以帮助到你。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是什么时间颁布的?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2、法定管理的传染病病种有哪些?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目前规定管理的传染病为甲、乙、丙三类39种。其中:
甲类传染病(2种):鼠疫、霍乱;
乙类传染病(26种):甲型H1N1流感(2009年新加)、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病毒性肝炎、脊髓灰质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麻疹、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流行性乙型脑炎、登革...
核心内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下文是关于本法的第十二条释义,法律快车小编继续为您搜寻全面的法律法规,希望下文内容对您有所帮助。
第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卫生行政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医疗机构因违法实施行政管理或者预防、控制措施,侵犯单位和个人合法权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
【释义】本条是关于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义务和如何维护合法权...
【颁布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 文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八十七号 【颁布日期】2008-02-28 【实施日期】2008-06-01 【标 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八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2008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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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顾名思义就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不负责从而导致疾病传播流行的行为。那么,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怎么处罚?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处罚如下:
《刑法》第四百零九条规定,“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条文:第四百零九条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根据刑法第409条的规定,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在导敛传染病传播或流行。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身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个人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从事传染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的有关主管人员,突发事件...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是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播传染病或者流行传染病,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表现形式包括:
1、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地区或者突发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检疫、隔离、防护、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2、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3、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4、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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