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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0-07-13 13:23:31 人浏览

  所谓传染病防治失职罪,根据刑法第409条的规定,是指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导致传染病的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
    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医疗卫生管理秩序和不特定多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其社会危害性具体表现在导敛传染病传播或流行。
     (二)传染病防治失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从事传染病防治的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的人员和政府有关主管人员,玩忽职守,造成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传染病,是指由于致病性微生物,如细菌、病毒、立克次体、寄生虫等侵入发生使人身健康受到某种损害以及危及生命的一种疾病。个人通过不同方式直接或间接地传播造成人群中传染病的发生或者流行。
    (三)传染病防治失职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是从事传染病医疗保健、卫生防疫,监督管理人员和政府的有关主管人员,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即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工作人员。
    (四)传染病防治失职罪主观方面是过失,故意不构成本罪。这里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对自己严重不负责的行为可能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这种过失说明了行为人对造成传染病传播或流行的严重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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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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