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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是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1989年9月26日经国务院批准。由卫生部于1989年11月13日发布,自1990年1月1日起施行。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说说化妆品法规,一起来看看吧。
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妆品的卫生监督,保证化妆品的卫生质量和使用安全,保障消费者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化妆品,是指以涂擦、喷洒或者其他类似的方法,散布于人体表面任何部位(皮肤、毛发、指甲、口唇等),以达到清洁、消除不良气味、护肤、美容和修饰目的的日用化学工业产品。
第三条 国家实行化妆品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主管全国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辖区内化妆品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四条 凡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都...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将于下月1日起正式施行,有关部门考虑到目前部分企业仍有包装库存,为避免浪费,原定的执法查处期从今年9月1日推迟到明年10月1日,届时的违规者将被处以最高一万元的罚款。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00号)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7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七日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含...
昨日(9月1日)起,化妆品行业首部行政法规——《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正式实施。该规定首次明确了化妆品标识要标注全成分表,禁止化妆品夸大、虚假宣传等。而牙膏也被首次列入化妆品进行管理。
产品介绍不得夸大功能
记者在蓉城各大商场看到,化妆品品牌的外包装对产品介绍方式千差万别,但都不尽全面。有的缺少对其成分的介绍,有的看不清生产日期和保质期。但新规明确要求,产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完整的成分表、生产日期、保质期、批号、产品的净含量等,都应予以明确标识。
另外,“去痘”、“杀菌”这些暗示医疗作用的语言,今后也将禁止出现在化妆品标识上。根据该规定,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不得标注明示或暗示具有医疗作用的内容。标识中除注册商标标识之外,必须使用规范中文。
牙膏正式列入化妆品
值得注意的是,该规定中对化妆品的界定是:“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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