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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供热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保障热生产企业、热经营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促进供用热市场有序发展,根据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热规划、建设、管理、经营的单位及用户,均须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便所称城市供热是指利用工业余热、地热、核能供热和热电联产、自备电站、燃煤(气、油)锅炉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有偿提供给用户的生产和生活用热。
本条例所称热生产企业是指为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供热经营企业是指自备热源或者利用热生产企业提供的热能从事经营性供热的单位。
本条例所称用户是指利用热经营企业提供的热能为其生产或者生活服务的单位和居民。
第四条 城市供热实行统一规划和管理,优先发展集中供热,限制并逐步取消分散锅炉供热。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的管理...
1995年10月27日太原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9年11月30日山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热管理,维护供热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凡本市各级城市规划区的供热单位和用户及进行供热设施建设、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供热单位,是指按规定取得供热资质的供热经营单位和热源单位;所称用户,是指用热的单位(含产权单位和使用单位)、个人(含产权人和使用人);所称供热设施建设、管理是指热源、热网的设计、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城市供热应在城市总体规划指导下,本着节约能源、改善环境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建设、分级管理,坚持发展集中供热,有计划地改造分散供热。
第四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本市供热行政主管部门...
问题:我是一家房地产公司,现与市供暖公司鉴定了集中供热并网合同,合同按建筑面积收取并网费,请问是否缴纳印花税?应如何缴纳?
答复:依据《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辽税政四字[1988]第47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购销合同不包括供用电(水、气)合同,这些合同不贴花。因此,你公司与市供暖公司签订的集中供热并网合同不需要缴纳印花税。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律师,吴勇波。
我国法律对供热费滞纳金并未作具体规定,一般由地方法规或者地方规章,做了具体规定。以一些地方为例,比如哈尔滨规定,按照所欠供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根据《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供热单位可以自逾期之日起,按照所欠热费总额的千分之一按日加收滞纳金;逾期三十日仍未交纳的,供热单位可以对其暂缓供热、限热或者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用户的用热权益。”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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