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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5 16:49:42 0人浏览

导读:

计划生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国策,即按人口政策有计划的生育。那么北京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您。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全文
  •   为了实现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推行计划生育,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北京计划生育条例,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北京计划生育条例全文,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北京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和分布。

      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市、区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以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公民,应当协助...

  •   核心内容: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对单独二孩政策作了相关修订。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全文共有七章四十四条,包括人口规划与管理、生育调节、奖励与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内容。法律快车编辑为你详细介绍最新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全文内容。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根据2014年2月21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的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人口规划与管理

      第三章 生育调节

      第四章 奖励与社会保障

      第五章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综合措施,控...

  •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福建省实际,制定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福建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推行计划生育,提高人口素质,改善人口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夫妻双方都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 计划生育工作应当推动优生优育,坚持男女平等,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并与帮助群众发展经济、勤劳致富、建设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

      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四条...

  •   发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文号:

      一九八六年九月五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治安管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公私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本条例处罚。

      关联法规: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适用本条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发生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也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 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轻微...

  •   按照《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管理规定》:凡18-49周岁之间的育龄人群,离开户籍地30日以上,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在流出前必须持本人身份证、近期照片以及所在单位的婚育状况证明,到户籍所在地的县级计生行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到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交验《婚育证明》,接受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的管理。《婚育证明》的使用时效最高为3年,流动人口应当在婚育状况发生改变时或所持《婚育证明》的有效使用期限截止前,回到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发证机关,经审核后领换新的《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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