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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程序如下:
1、将拟定的收回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下达收回决定并就收回事项进行公告;
3、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注销登记;
4、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
对于一些房地产公司来说,他们的股东的持股方式可能会相对于一般的经济公司的股东持股方式有所差别。因为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可能会有直接一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的情况。那么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规定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
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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