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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5 17:13:52 0人浏览

导读: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非常广泛,任何单位和个人,包括境外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符合依法使用中国国有土地条件的,都可以成为中国的国有土地使用者。国有土地使用权具有重大意义。那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准备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是指当出现某种法律事实时,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经批准后依法收回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那么,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一些内容,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土地的;

      (二)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调整使用土地的;

      (三)土地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

      (四)因单位撤销、迁移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划拨的国有土地的;

      (五)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

  • 我国土地按照土地权属来划分可以分为两种情况: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我们都知道国有土地的所有权是国家,我们只享有使用权,当然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是要有一定赔偿的,那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一、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如何补偿1、“有偿”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程序第一步:修改规划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1)上级人民政府制定的城乡规划发生变更,提出修改规划要求的;(2)行政区划调整确需修改规划的;(3)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4)经评估确需修改规划的;(5)城乡规划的审批机关认为应当修改规划的其他情形。
  • 我们国家土地的形式是分两种的,一种是在城市里的国有还有一种是农村里的集体所有,国有土地的转让形式有很多种,其中一种就是划拨,划拨是一种比较官方的形式,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但是国有土地并不能转让所有权,所以使用有一定的年限,那么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是多久呢?下面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一、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年限划拨是用地单位经政府部门批准,无偿或部分安置、补偿后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方法。划拨土地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但这并不表示可以无限期、无条件使用土地。政府根据公共利益需要,可以依法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这时,原土地使用随之终止。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进行房地产开发,大多是为了解决城市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及改善城市居民居住条件而设立的开发项目,比如经济适用房。二、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特点是:(1)取得的合法性,即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依法经有关部门批准;(2...
  • 土地是农民赖以生存的,一般在农村,农民集体土地就显得更加重要了,随着城乡一体化的发展,许多农村的土地也逐渐被利用起来了。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效力?接下来详细为您介绍!一、集体土地使用权转让效力集体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也叫做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土地。这里的集体,是专指乡(镇)、村,村民小组等类同性质的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对土地的所有权,其他任何集体对土地没有所有权,农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区),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或已依法征收的外,均属于集体所有,农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属于集体所有。依据宪法,土地的所有权是不能转让的,土地的使用权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转让。《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
  • 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作为独立财产权的土地使用权在公民或法人之间的转移,包括出售、交换、赠与、继承等方式。土地使用权转让时,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随之转让。法律依据:《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九条 土地使用权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再转让的行为,包括出售、交换和赠与。未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期限和条件投资开发、利用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不得转让。第二十四条 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的所有人或者共有人,享有该建筑物、附着物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者转让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时,其使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之转让,但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作为动产转让的除外。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程序如下:

    1、将拟定的收回方案报请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下达收回决定并就收回事项进行公告;

    3、回收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并注销登记;

    4、给予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二款规定,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规划进行旧城区改建以及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确需使用土地的;

    《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

    依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

  •   对于一些房地产公司来说,他们的股东的持股方式可能会相对于一般的经济公司的股东持股方式有所差别。因为房地产公司的股东可能会有直接一土地使用权作为出资方式的情况。那么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规定是怎么样的呢?接下来就有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来解答一下关于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规定及其相关问题。

      一、土地使用权股权转让规定

      股权转让是指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份让渡给他人,使他人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股权转让是股东行使股权经常而普遍的方式,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通过法定方式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股权内容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两种性质的权利。

      自益权是指股东为自身利益而可单独主张的权利,主要包括公司盈余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股份转让过户请求权等财产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为公司利益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主要包括股东会议出席权和表决权、知情权、查阅权、诉讼权等参与性权利。

      ...

  • 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权价值;征地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征地规税费。但是如果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话,那么就不会有补偿,国家会无条件收回土地使用权。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五十八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耕地。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一年内不用而又可以耕种并收获的,应当由原耕种该幅耕地的集体或者个人恢复耕种,也可以由用地单位组织耕种;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经原批准机关批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原为农民集体所有的,应当交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恢复耕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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