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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包括:水库水面。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水工建筑用地。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今天法律快车小编为来大家带来的是水利设施用地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能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3、堤坝工程。
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堰、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用于水库、水工建筑的土地。包括:水库水面。人工修建总库容≥10万立方米,正常蓄水位以下的面积。水工建筑用地。除农田水利用地以外的人工修建的沟渠、闸、坝、堤路林、水电站、扬水站等常水位岸线以上的水工建筑用地。今天法律快车小编为来大家带来的是水利设施用地是什么,一起来看看吧。
1、水利工程用地:包括挡水、泄水建筑物、引水系统、尾水系统、分洪道及其附属建筑物,附属道路、交能设施,供电、供水、供风、供热及制冷设施。
2、水库淹没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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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河道治理工程。
5、水闸、泵站、涵洞、桥梁、道路工程及其管护设施。
6、蓄滞洪区、防护林带、滩区安全建设工程。
7、取水系统:包括水闸、堰、进水口、泵站、机电井及其管护设施。
8、输(排)水设施(含明渠、暗堰、隧道、管道、桥、渡槽、倒虹、调蓄水库、水池等)、加压(抽、排)泵站、水厂。
9、防汛抗旱通信设施,水文、气象测报设施。...
破坏水利设施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
我国刑法中对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没有单独规定明确的罪名,因此司法实践中是以故意毁坏财物罪来对破坏水利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的。
按照现行关于故意毁坏财物罪的规定,破坏水利设施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或者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以及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都会被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可能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近年来,由于小区公用配套设施而引发的争议很多,小区开发商、业主(业委会)、物业管理公司之间常常由于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使用、归属等对簿公堂。
对小区公用配套设施的归属应作具体分析
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从物权法理论来看属于建筑物区分所有权问题的范畴,小区公用设施的归属主要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小区的道路、绿地、休憩地、空余地、电梯、楼梯、连廊、走廊、天台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是构成住宅小区整体不可缺少的,这些公用配套设施与整个住宅小区构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其本身并不具备独立产权的意义。事实上,这类公共配套设施的面积已作为公摊面积分摊到业主所购房屋的建筑面积中。对于此类公用配套设施,无论购房合同对其归属作出如何约定,都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共有。
(二)小区的停车场、会所、户外广告位等。这类公用配套设施也与小区业主的生活有重大关系,但相比以上其他的公用配套设施,该类公用配套设施还不足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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