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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6 15:09:10 0人浏览

导读:

城市商品市场是指布局在城市行政区域、商品交换关系以城市为主要活动空间的市场。那么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收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的规定
  •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迅速,最明显的表现就是房地产市场的繁荣景象,房产价格不断地上涨,也影响了市场导致混乱,对此,政府出台了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下面,由法律快车网小编为您详细介绍管理办法。

      城市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一、销售条件

      1、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

      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

      (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

      (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通过竣工验收;

      (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

      (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

  •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全文如下: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商品房销售及商品房销售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

      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自行销售商品房,也可以委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销售商品房。

      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商品房的销售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

  • 第一章 总则

      1998年以来,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个人逐步取代集团成为住房消费主体。与此同时,实物分配和集团消费所掩盖的许多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广告虚假、定金圈套、合同欺诈、一房多售、面积缩水、质量低劣等问题时有发生。为促进房地产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完善相应的法律制度,维护市场主体,特别是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成为当前急需解决的问题。在此背景下,建设部制定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忡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说明:本条规定了本《办法》的立法目的和依据。  《办法》立法目的有两个方面:一是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二是保障商品房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规范商品房销售行为,主要是建立商品房销售规范和市场行为准则,维护良好的市场...

  • 商品房预售制渊源房屋预售更通俗的说法叫做卖期房、卖楼花。就是消费者所购买的只是图纸上的房屋,能看到的往往只是一片光秃秃的土地。追溯商品房预售制,最早由香港在上世纪60年代创立,80年代中期从香港引进内地,它的基本特点是为开发商早期融资提供方便。商品房预售制度是1994年《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公布后正式确立的,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也随之产生。此后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均对商品房预售制度作出了详细的规定。人民银行曾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信贷业务管理的通知》中规定,商业银行只能对购买主体结构已封顶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这意味着开发商将不能收取购房者的全部预售款。不过,这一文件后来并没有得到有效执行。各城市预售制执行情况我国的商品房一直实行预售制。预售制本质上是让消费者承担房地产商的投资,因而也就减少了开发商的投资,但房...
  • 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要注意什么事项?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时要注意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就会产生买受人的权利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另一方面要注意限制开发商对预售房屋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下面在本文为您详细介绍。(一)注意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在预售商品房工程建设过程中,如果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没有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这就会产生买受人的权利与承包人优先受偿权之间的冲突问题。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由于预售商品房并非不宜折价和拍卖,根据这一规定,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的效力,优先于发...
  • 商品房预售是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预售商品房从合同成立到标的物交付需要较长的周期,而在这个周期中,由于承购人和开发商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等多方面的原因,致使承购人承受了很大的风险。因此,国家加大对商品房预售干预的力度,对商品房预售的条件进行了较为严格的规范。商品房预售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一、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房地产管理法》根据国有土地使用权有偿有期限出让的原则,把土地使用权出让作为基本方式,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出让给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为了合理使用土地资源,防止国有土地收益的流失,商品房开发商只有依法交纳了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获得房地产开发的权利和进行商品房预售的房地产交易。以划拨方式...
  •   第一条 为加强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经营企业)将正式建设中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全国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归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城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

      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

  •   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是指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银行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实施第三方监管,房产开发企业须将预售资金存入银行专用监管账户,只能用作本项目建设,不得随意支取、使用。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大家介绍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最新规定。

      开发商申请预售证,应当在房地产主管部门(济南主管部门为市城乡建设委,下同)公布的监管银行名录中选择相应的商业银行,根据预售证申请情况按幢或多幢开设对应的监管账户,与主管部门、监管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在预售房屋时,应当将预售款监管规定告诉买房人,在售楼处显著位置公示监管银行、监管账户等信息,并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予以明确。

      未开立监管账户的,房地产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这意味着,不按监管办法要求开设监管账户,开发商将无法正常预售商品房。济南版监管办法更进一步提出,政府主管部门会根据开发企业上一年度诚信情况,控制开发商的网签面积,首次放开网签面积只...

  • 商品房预售的法定条件是:1、开发商一定要具备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销售许可证;2、房屋已经竣工验收;3、房屋的配套基础设施已经交付使用;4、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等。法律依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房现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现售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二)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使用土地的批准文件;(三)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四)已通过竣工验收;(五)拆迁安置已经落实;(六)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者已确定施工进度和交付日期;(七)物业管理方案已经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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