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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是什么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5-24 14:15:25 0人浏览

导读: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是建造住宅区内的市政公用设施、绿地等公共配套设施所支出的费用为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收费主体是政府部门,具体实施单位在各地各不相同,一般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公共配套设施企业所得税处理是在证据材料充分的前提下预提金额不的超过合同总额的10%,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按照预算造价合理预提费用。
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是什么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按城市总体规划要求,为筹集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所收取的费用,它按建设项目的建筑面积计征,其专项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和城市共用设施建设,包括城市道路、桥梁、公共交通、供水、燃气、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环境卫生等设施的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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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政府(具体实施单位各地不一致,如建设局,开发区,财政局,农村乡镇等等)向建设单位收取的一项费用,一般按新建,扩建,改建的面积作为征收基数,每平方的价格各地不同。同时,一般规定可以减免的建设项目,有些项目能否减免不明确,可以提出申请经过审批可能减免。 基础设施配套项目所包含的内容各地又有很大差别,有些没有包含的项目会另外收取。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一般流程

      1、受理:申请人到相关物价局提交申请材料。经办人当场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

  •   当我们在签订购房合同时,有的开发商就会承诺小区会有完整的配套设施。那么这个配套设施到底包含哪些呢?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大家带来关于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意思的详细解答和其他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小区配套设施是什么意思

      1、配套设施是指与小区住宅规模或者人口规模相对应的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道路和公共绿地的总称。道路主要是指小区内的道路以及小区与城市公共交通路线相连接的道路以及相关设施。公共绿地是指小区内的绿地建设。

      2、与基本居住有关的各种公用管线以及设施,包括水、电、天然气、有线电视、电话、宽带网络、供暖、雨水处理、污水处理等,这些设施保障基本居住需求的满足。

      3、是与家庭生活需求有关的各种公共设施,包括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行政管理等设施,这些设施是对基本居住需求之上的更高生活需求的满足。

      二、小区配套设施归谁所有

      1、公共...

  •   问题:对于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是否要交纳房产税?从什么时候执行?对于2005年10月到2006年1月1日期间的是否要补交房产税?

      答:国税发[2005]173号文件规定: 一、为了维持和增加房屋的使用功能或使房屋满足设计要求,凡以房屋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无论在会计核算中是否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二、对于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来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经常更换的零配件,更新后不再计入房产原值。

      三、城市房地产税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房屋中央空调是否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 (〔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提示:如果你单位符合国税...

  • 破坏公共设备设施,构成犯罪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根据《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我们知道小区里面的公共设施是为业主提供方便的,如果有人股故意毁坏的话,那么是可能会构成犯罪的,情节严重的话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很多人都不太清楚,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关于业主破坏公共设施怎么办的相关内容。

      一、业主破坏公共设施怎么办

      故意毁坏公私财物行为,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才构成犯罪。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毁坏重要物品损失严重的,毁坏手段特别恶劣的;毁坏急需物品引起严重后果的;动机卑鄙企图嫁祸于人的,等等。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是一般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3条规定,处15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同时按该条例第8条规定,责令行为人赔偿损失。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6岁的人犯本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二、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由物业还是业主承担维修

      小区公共设施损坏由物业公司还是业主承担维修费用的情形,...

  •   一、判例

      1999年9月,受到普遍关注的全国高速公路第一案由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法院判令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对原告使用高速公路发生车祸遭受的损失承担民事责任,赔偿原告14万余元。1因该案涉及高速公路管理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以及风险责任由谁承担等重大问题,引起理论界和实务界的极大兴趣。本案的案情为:

      1997年9月28日,某公司驾驶员缴纳公路管理费后驶入南京机场高速公路,途中因避让前方一捆塑料编织布撞上护栏,造成一死三伤、车辆严重损环的交通事故。该公司提起民事诉讼,认为其因缴费而与南京机场高速公路管理处形成合同关系,被告没有及时清除高速公路上的障碍,未履行提供安全服务的义务,应承担违约赔偿责任。被告辩称,高速公路管理处是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本案应适用行政诉讼,且事发当日,高速公路管理处巡查道路7次,已尽安全维护义务,不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的焦点在...

  • 好的居住条件取决于房子、环境、配套设施三个方面,其中,配套设施这一块包括市政配套、生活配套两个方面。市政配套无非是水、暖、气、热等,当然缺一不可。在购房过程中,买房人也会再三询问,而对生活配套这一块,很多人却不够关注。的确,生活配套短期缺项,大家都可以忍段时间,但如果居住区生活配套从规划上就不齐备,那么该区域居民的生活品质肯定没保证。

      居住区的基本生活配套设施有哪些

      根据北京目前执行的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标准,居住区的生活基础配套设施应包括八类四十项,具体为:

      (一)教育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

      (二)医疗卫生设施:卫生站、居住区门诊、医院;

      (三)文化体育设施:综合文化活动中心、门球场、体育场;

      (四)商业服务设施:综合食品商场、综合百货商场、综合服务楼、集贸市场、书店、中药店、综合便民店、综合粮油店、其他第三产业设施;

      (五)金融邮电设施:储蓄所、...

  • 一、注意住宅配套设施

    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购房者对住宅配套设施的要求也更高了。

    住宅配套包括市政基础配套(供水、雨水、污水、电力、电讯、燃气及供热、道路)、公路设施配套、安全保护设施等,合理安排,一次建成。

    基础设计按规范要求:

    每户用电负荷设计功率应在4千瓦以上;每户一表,水表应在20毫米以上;天然气不小于4立方米/每小时;电话线路、闭路电视到位。许多新建商品住宅还配有智能化住宅系统,通讯、电视、安全、消防、楼宇设备、停车管理全部自动化管理;有些小区还配有净水设备,采用专用管理输送饮用水到每户;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可视对讲系统也已经相当普及。

    居住区功能的综合性:

    现代居住区的功能已不再是单一的居住,而应是多功能的综合,应包括居住、工作、学习、办公、休憩、交往、服务等功能,因此,住宅配套应能够适应和满足这种要求。现在已有不少小区设有学校、幼儿园、会所、俱乐部、球场、游泳场、商业服务...

  •   公共设施的主人究竟是谁?

      某小区的地下停车库被开发商卖给了个人,使得小区的停车费用涨价,造成车库有空位而业主却无法停车的现象,间接侵害了业主的利益。有些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商铺、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也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所引起的矛盾,也已经开始成为物业管理方面的主要焦点之一。

      〖解读〗

      这类纠纷其实牵涉到的问题就是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到底是谁的问题,究竟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条例》中,目前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即“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

      同时,目前物业部分在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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