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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6 16:13:51 0人浏览

导读:

法律职业资格证是证书持有人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原国家司法考试)并依法取得的证书,那么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带大家一起了解下。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前身是国家司法考试,根据《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指示,从2018年开始,国家司法考试将改为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这个考试是很重要的,今天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

      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是选拔培养高素质社会主义法律职业人才的基础性制度,对于加强法制工作队伍建设,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深入贯彻党的xx大和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现就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xx大、十九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xx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以建设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终于法律的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目标,通过建立健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培养和发展社会主义法制工作队伍,为全面推进...

  •   核心内容:就我国目前的法律实践中看,有关女性就业歧视的形式在不断变化翻新,如一些雇主在招聘过程中设置的具体限制,就难以纳入《劳动法》调整范围。对于这些原则的保护性规定,我们仍然可以积极地认为,这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并且值得期待这种进步获得更为实质的进展。

      (一)有关女性劳动女性就业权的保护性规定

      1、保护女性平等女性就业权。劳动者(包括女劳动者)享有平等女性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2、保护女性平等发展权。晋职(指职务、职位的提升)、晋级(指提高工资级别)、评定专业技术职务(专业技术职务是专业技术人员在专业技术活动中的地位和标志)等方面不得歧视妇女,应当坚持男女平等。

      3、不得无故辞退女工。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4、特别的劳动保护。针对女性特殊的生理状况,法律作了相应的规定,分为两个方面:

      (1)女职工的一般劳动禁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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