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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6 17:00:04 0人浏览

导读: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嫌疑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才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那么行政处罚告知公告?法律快车小编收集整理了相关信息,提供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的阅读!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
  •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嫌疑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才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接下来就跟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吧。

      行政处罚告知公告: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因违法嫌疑人逃跑等原因无法履行告知义务的,公安机关才可以采取公告方式予以告知。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采取一下一种或者几种方式进行公告告知:

      (1)在被告知人住所地和派出所公告栏同时张贴公告;

      (2)在报纸上登载公告;

      (3)在电视台播报公告;

      (4)在网络上登载公告;

      (5)其他方式。

      公告告知内容要具体、明确。要在公告中明确违法嫌疑人的身份情况以及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同时还要明确公告告知的法律后果。要在案...

  • ______证券有限责任公司_______:  因_______________,现将我会《关于_______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拟定稿)以公告方式对你进行告知。我会拟按照此稿所述的事实、理由及依据进行处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你有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请在看到本告知书后,速与我会稽查局联系确认告知,注明对上述权利的意见。自公告之日起经过____日,你未与我会稽查局联系,则视为收到送达,并放弃听证、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   保监公告〔2011〕11号

      王平:

      经查,你在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职期间,对该公司的部分违法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我会拟给予你相应的行政处罚。

      因无法与你取得联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保监罚综【2011】3号),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我会领取《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联系人:龚华宗,电话010-66286571,传真010-66011873),逾期则视为送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你可在送达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陈述和申辩的书面材料提交至中国保监会。逾期视为放弃陈述权和申辩权。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   [内容摘要]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七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标志着听证制度在我国的确立。但是,作为一种新生事物,此项法律自实施至今,在适用案件范围、听证主体、具体操作及有关配套法律方面仍存在着问题,致使行政处罚的具体实施过程中,“一言堂”现象依然普遍存在,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未能真正有效地利用此项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笔者调查和思考,认为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包括:传统观念和行政人员自身观念的束缚、行政机关案件调查人员素质低、行政处罚听证程序的各项配套制度不健全及公民、法人等法律主体听证权利意识淡薄等。针对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方面入手完善此项法律:完善有关法律法规、提高行政机关执法人员素质、加大普法宣传力度、建立和完善各项听证配套制度、加强对听证制度本身的研究、营造适合中国本土法律资源的法律文化氛围。行政处罚听证制度顺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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