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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7 10:10:11 0人浏览

导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是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而制定的法律。那么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中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是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而制定的法规。该法规经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

  •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健全了外国人签证签发、不准入境出境、停留居留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了部门协作机制,强化了出境入境边防检查,完善了对违反出入境管理行为的调查和处理措施,以有效规范出入境秩序,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

      (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

      第三章 外国人入境出境

      第一节 签 证

      第二节 入境出境

      第四章 外国人停留居留

      第一节 停留居留

      第二节 永久居留

      第五章 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第六章 调查和遣返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

  •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文号:

      (1964年2月12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一百四十一次会议通过,1964年3月13日第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百一十四次会议批准1964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命令公布施行)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入境、出境、过境

      第三章居留

      第四章旅行

      第五章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外国人入、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和在中国居留、旅行,都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

      本条例的规定也适用于无国籍人。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应当遵守中国的法令。

      第三条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应当经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许可。

      第四条中国政府在国外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申请的机关是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

      中国政府在国内受理外国人入境、出境、过境、居留、旅行申请的机关是有关地区的公安局。外国驻华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的外交官...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是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有利于发展国际交往,而制定的法规。该法规经1985年11月22日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自1986年2月1日起施行。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全文,一起来看看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 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 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

  • 一、被中国政府驱逐出境,未满不准入境年限的;  二、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恐怖、暴力、颠覆活动的;  三、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走私、贩毒、卖淫活动的;  四、患有精神病和麻风病、艾滋病、性病、开放性肺结核病等传染病的;  五、不能保障其在中国期间所需费用的;  六、被认为入境后可能进行危害我国国家安全和利益的其他活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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