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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权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8 09:46:57 0人浏览

导读:

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学者们认为商业秘密权或是财产权、人格权、企业权、知识产权,甚至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类型。那么商业秘密权有哪些?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商业秘密权有哪些
  •   商业秘密权的性质是在商业秘密法律保护中亟待解决的一个关键性问题。学者们认为商业秘密权或是财产权、人格权、企业权、知识产权,甚至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类型。小编今天就给大家介绍一下商业秘密权有哪些。

      一、占有权

      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

      二、使用权

      使用权是指权利人依照商业秘密的性质和用途对商业秘密加以利用。权利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商业秘密,他人不得干涉。在法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非权利人也可以使用该商业秘密。

      三、收益权

      收益权即收取商业秘密带来的利益。权利人有权通过自己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通过转让商业秘密,从受让人那里获得经济利益。权利人还可以将商业秘密作为投资,在生...

  • 正文:商业秘密权是什么 商业秘密权是公民、企业、单位、组织享有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所有技术信息、经营信息,以及其他与商业竞争有关的信息。 商业秘密的构成条件,是有关信息: 1、具有经济价值; 2、具有相对秘密性; 3、有关信息的控制人采取了一定的合理保密措施。 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包括: 1、他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他人违反权利人的要求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对他人的上述行为,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但是仍然接受他人的侵权行为结果,获取、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如果产生上面...
  •   学者们认为商业秘密权或是财产权、人格权、企业权、知识产权,甚至是一种全新的权利类型。商业秘密权界是一种新兴的知识产权,它具有知识产权的本质特征,是对创造性成果给予保护的权利形态,但又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那么商业秘密权的特征有哪些?

      1、商业秘密权的权利主体不是单一的。同样的商业秘密可能既为甲所掌控,也为乙所掌控,并且二者均采取了保密措施,同一商业秘密的多个权利主体都可以对商业秘密进行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

      2、商业秘密权的客体——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本身也具有其个性特征。在商业秘密中,技术秘密的创造性有高有低,经营信息通常无明显的创造性,在确定一项信息是否属于商业秘密时,其秘密性和价值性成为关键;

      3、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不具有确定性。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限在法律上没有规定,期限的长短取决于权利人的保密措施是否得力及商业秘密是否被公开,只要商业秘密不被泄漏出去,其就一直受到法律...

  •   如今是一个法制的社会,很多与生活息息相关的事情都离不开法律。商业秘密对于一个企业而言是很重要。那商业秘密的有关规定是什么?接下来,法律快车的小编将向您介绍关于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有哪些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一、商业秘密保密措施有哪些

      商业秘密包括以下几种保密措施:

      (一)物理性防范措施

      物理性防范措施主要指从机构安全体系方面,对保守商业秘密采取的最基本的具体措施,在实践中有着极其明显的效应。这些物理防范保密措施包括:

      (1)厂区的安全设置;(2)特别的保密区域(如生产车间、检测间、研究室等)或保密室;(3)严格的出入制度和监督人员;(4)废弃物的处理;(5)保密区域的隔离措施,等等。

      商业秘密包括哪些保密措施

      (二)保密规章制度

      保密规章制度的制定要合理、合法、切实、可行。规章制度如果过于琐碎,会与工作不适应,因而会造成工作障碍,影响经营活动。相反,过于简单,又形同虚设。...

  •   用人单位如果是科研类的公司,那么劳动者在进入公司之前会与用人单位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协议书,劳动者在签订协议书以后不得向外人透露公司的机密信息,如果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带来损失的,劳动者需要进行赔偿,商业秘密也有一定的保护期,那么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商业秘密权的保护期是什么

      根据《合同法》的诚实信用原则和劳动者对单位的忠实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属于法定的义务,权利人与义务人即使没有约定保密期限,只要该项商业秘密未被公开,仍然具有经济价值,且权利人对其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商业秘密,则知悉该商业秘密的单位和个人就应当继续履行保密义务,直到该项商业秘密公开为止,即当事人保密义务的期限与商业秘密的存续期限相同。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依约定。所以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只要商业秘密还具有秘密性,就应当保密。

      二...
  •   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有哪些区别?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区别。

      商业秘密与竞业禁止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几个重要的方面:

      一、商业秘密是企事业单位已经掌握的技术或者信息,保密协议也就是要求不得外泄这些技术秘密和经营信息;竞业禁止是针对相关核心人员固有技能的,竞业协议防止的是相关技能在竞争对手或者既能拥有者本人在非公司场所使用,从而降低公司的竞争力也就是增大了外界竞争压力。

      二、商业秘密原则上属于法定附随义务,只要圈定了商业秘密的范围并和员工有了明确说明就应该遵守保守商业秘密的约定,而且是不需要补偿的,正如普通的销售合同中常有的双方需要保密的条款;竞业禁止属于约定义务,他限制了员工离职后的自由择业权利,特别是在分工比较细化的今天,同行业禁止很多时候会影响员工的将来的收益,这也是为什么法律法规要求约定的时候必须有补偿的原因。(目前江苏要求三分之一,但我觉得法律规定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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