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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08 14:04:59 0人浏览

导读:

同居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同居共同债务的认定。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   由于如今许多在结婚之前可能就已经有过跟他人同居的经历,因此同居期间也会产生一些财产或者债务纠纷,大多数人都认为只要没有结婚,债务都是鬼各自所有,但实际并非如此。那么,同居期间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中提出,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务,可按共同债务处理。同居期间所负的债务,是指双方为共同生活或为履行抚养、赡养义务以及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等需要所负的债务。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的,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基于同居关系期间而产生的共同债务,双方应承担连带责任,即使一方死亡,另一方也应对全部共同债务...

  •   同居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同居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同居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

  •    同居期间的债务需要共同承担

       如果并不存在合法的婚姻关系,而仅仅是同居,双方也要共同承担债务吗?

       田锋(化名)和潘艳(化名)共同经营着一家商铺。李女士和这二人因为生意上的关系,平日里素有来往。田锋、潘艳、田锋的父母、田潘二人的孩子都在一起住。而田锋、潘艳之间也是互以夫妻相称。大家一直认为田锋、潘艳之间存在婚姻关系。

       2007年2月,出于朋友关系,田锋向李女士借款4万元。后应李女士的要求,田锋为李女士出具了一份借据。在这份借据中,田锋允诺每月还款1万元。但经李女士几番追索,田锋实际仅还款5000元,其余大部分借款在还款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偿还。这时,田锋又搬离了原住所,失去了联系。在这种情况下,心急如焚的李女士只得来到法院起诉了田锋,并以田锋之妻的名义一并起诉了潘艳。

       在法庭上,潘艳辩称,我和田锋不是夫妻关系。田锋所欠李女士的债务与我无关,故不同意李女士的请求。她向法庭...

  •   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如果债务比较多的话,可能会对婚后债务产生影响,但只要能够区分清楚,一般还是可以由一人进行承担的,法律对此也有明文规定债务的问题,因此,想必大家想知道,关于夫妻婚前共同债务认定标准?接下来由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

      一、夫妻婚前共同债务认定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所以婚前个人名义的债务一般不做共同债务认定。

      夫妻共同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二)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三)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四)夫妻...

  •   同居共同债务如何认定?同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负债,另一方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能否举证证明负债一方的举债目的系同居双方生产、生活所需。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同居共同债务的认定。

      一、同居共同债务如何认定?

      1、因共同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为共同的债权、债务。

      依据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同居期间,借款人只要是为了同居双方的共同利益,目的是为了同居生活的需要并用于同居生活、生产经营,不管是以双方名义还是以一方名义与他人建立的债务关系,均应视为同居期间的共同之债。

      2、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在同居关系期间,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1条的规定,除非...

  •   在夫妻离婚的案件中,跟财产有关的纠纷往往是最复杂最繁琐的,因为财产本身有其复杂性,并且财产包含的不仅仅是自身拥有的财富,还有就是债务。那么,夫妻离婚个人债务如何认定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下列债务可以认定为个人债务:

      1、夫妻一方的婚前债务。如夫妻一方为购置房屋等财产负担的债务,该房屋没有用于婚后共同生活的,应当认定为个人债务。

      2、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没有扶养义务人所负债务。

      3、夫妻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生产或者投资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且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的。

      4、遗嘱或赠与合同或者协议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附随这份遗嘱或赠与台同而来的债务也应由接受遗嘱或赠与的一方单独承担,他方无清偿责任。

      5、夫妻双方依法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约定由一方负担的债务,夫妻双方将本属于共同债务,约定有一方负担的可以视为夫妻个人债务,但是这种约...

  •   分居妻子借款不还,丈夫邵先生被债主告上法院,要求其和妻子共同偿还债务。那么分居期间,妻子欠下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丈夫需要偿还这笔债务吗?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详细介绍。

      案情

      邵先生和王某是通过朋友相识,2011年确定恋爱关系。在家人的催促下,两人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2015年6月,孩子出生后,两人爆发矛盾,自此开始分居生活,并决定孩子满一周岁后离婚。原以为分居后不再有牵连,但一张法院传票又把两人联系在一起。原来,今年3月,王某向朋友冯某借款55万,一直没有偿还。现在,冯某将邵先生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两人共同偿还。

      邵先生认为,其和王某已分居,没有经济来往,这笔债务也不知道,不应由其承担。但王某称这笔钱花在了孩子身上,应该是两人承担。

      那么这笔钱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吗?

      评析

      根据《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依照该规定,...

  • 同居期间共同债务的认定,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男女一方在同居前所负的债务,同居后与共同生活无关所负的债务可确认为个人债务。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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