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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针对近几年兴起的网剧、网综,在形式和内容上出现的不少乱象,为了整顿乱象,网络视听监管新规即将实施。那么网络视听监管新规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网络视听监管新规有哪些:
第一:网络电影、网络剧、网络动画片将于明年2月开始由节目制作公司(片方)进行备案(含节目规划备案及上线备案),不再通过网络播放平台进行备案;
在网络视听节目的备案方面,原本由网络播放平台,即优酷、腾讯、爱奇艺等视频网站对原创网络视听节目进行备案。新规规定由片方来备案,即谁出品谁备案的原则。
第二:节目规划备案提交后,在未取得规划备案号前(人工进行立项审核,发放规划备案号),不得进行拍摄(同电影、电视剧剧本立项管理要求);
新规规定,网络视听节目在拍摄前,需取得规划备案号,否则不得拍摄。这和电视剧开机前需向省级广电局取得“拍摄许可证”是一个意思。
第三:节目上线备案提交后,片方向广电提交成片...
我们一直都在讨论对于网络剧等的监管,网剧网大监管趋严、网台一个标准,已非朝夕之事。那网络视听监管新规最新消息是什么?网络视听监管新规最新规定有哪些?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疑惑,希望能够对您有所帮助。
一、网络视听监管新规最新消息
近日一则北京市广播电视局的通知在同行间流传,通知对重点原创网络视听节目(含网络电影、网剧及网络动画)备案做出了新的规定。
按照现行规定,上述原创网络视听节目由网络播放平台进行备案,并由提供网络节目的公司以及网络播放平台内部具有审查员资质的团队,对内容进行“自审自播”。而新办法则规定,网剧、网大、网络动画等网生内容,由制作公司备案后提交省级广播电视局审核。审核流程包括在拍摄前对拍摄规划剧本的审核,以及成片后对上线成片的审核。网络平台只能采购由广电部门过审后,取得上线备案号的视听内容。
二、网络视听监管新规最新规定
...
网络服务提供者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信息或者为获取网络信息等目的提供服务的机构,包括网络上的一切提供设施、信息和中介、接入等技术服务的个人用户、网络服务商以及非营利组织。根据其提供的"服务"不同,网络服务提供者具体可以分为网络接入服务提供者、网络平台服务提供者、网络内容及产品服务提供者。
互联网信息传输过程可以简单地描述为:信源→信道→信宿。其中,"信源"是信息的发布者,即上载者;"信宿"是信息的接收者,即最终用户;"信道"是信息发布的平台、通道,即网络服务提供者。因此,网络服务提供者是著作权人实现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要桥梁。但是,这一桥梁若是被非著作权人利用,网络服务提供者在客观上又会成为著作权侵权的"帮凶"。近些年来,网络著作权纠纷不断涌现,网络著作权保护也一直成为我国知识产权与新闻媒体的热门话题。针对网络中出现的侵犯著作权的行为,我国立法机关也相继完善、颁布了一系列规范网络行...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杨斌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网络诈骗案立案标准是什么这个问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五条的规定:诈骗未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诈骗目标的,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定罪处罚。利用发短消息、拨打电话、互联网等电信技术手段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发送诈骗信息5000条以上,或者拨打诈骗电话500人次以上,以及诈骗手段恶劣、危害严重的,应当认定为刑法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你,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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