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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骚扰可以说是最让女性感到困扰和惶恐的一种行为了,一旦遇到这种事情,很多女性根本不知道该怎么办,甚至有的人认为遇到性骚扰是女性自己的原因。那么,性骚扰表现形式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性骚扰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对方,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黄色笑话或色情文艺内容。
2.行动方式:故意触摸、碰撞、亲吻对方脸部、乳房、腿部、臀部、阴部等性敏感部位。
3.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周围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广义的性骚扰并不限于异性间,对象亦不单指妇女而言;同性间亦可构成性骚扰。
以上就是对性骚扰表现形式有哪些的回答,谢谢阅读!
什么是性骚扰?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哪些?
尽管给“性骚扰”下的定义很多,但我国现行的法律仍未有“性骚扰”的概念。在立法机关没有采纳之前,仍属于学术上的观点。一般来说,性骚扰是一种不受欢迎或不被接受的注意力,或带有
性意识的接触。也就是说,若某一方用各种方法去接近、或尝试接近另一方,而另一方没有兴趣、不喜欢、不愿意、或不想要这些带有性意识的接近,便可以说是性骚扰。
一般较常见的性骚扰主要有以下几种:
1、身体的接触。例如不必要的接触或抚摸他人的身体。
2、言语的接触。 例如不必要而故意谈论有关性的话题,询问妇女的性生活,故意讲述色情笑话、故事等。
3、非言语的行为。例如身体或手的动作具有性的暗示,展示与性有关的物件等。
4、以性作为贿赂或要胁的行为。以同意性服务作为借口,来换取一些利益,甚至以威胁的手段,强迫进行性行为。这种类型...
可以证明重婚罪的证据:
1、书证,包括配偶与第三者涉及两性暧昧关系的手机短信息;能证明配偶有婚外情的书信。
2、物证,包括第三者馈赠给配偶的私密物件,如手机,衣物等;配偶保管的第三者居住处的钥匙等。
3、视听资料,包括配偶与第三者出双入对的录像等。
4、证人证言。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周兴华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什么证据可以证明打人”这个问题。
我国证据种类有八种: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故能够证明打人、伤人的证据有目击证人的证言,伤者的陈述、打人者自己承认打人的陈述,住院医疗的医疗诊断书、伤情照片等。
以上是我对这个问题的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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