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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2 09:14:19 0人浏览

导读:

在劳动者非本人意愿失业之后,购买了失业保险的,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并不是无期限的。那么,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解答。
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
  •   在劳动者非本人意愿失业之后,购买了失业保险的,可以领取相应的失业保险金,这体现了国家对劳动者的关怀。但失业保险金的领取并不是无期限的。那么,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解答。

      有下列情形之二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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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业人员在领失业期间,按照规定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那么哪些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哪些情形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条例》第15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届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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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后,从次月起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劳动教养或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的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参见:《安徽省失业保险规定》 (省政府令第126号)

    发布日期: 2000年9月22 日

    执行日期:2000年9月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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