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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内容:交通事故调解中,若有一方当事人在调解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以及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终止交通事故调解。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三种情形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调解书应载明的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
随着人们口袋里的资金多了起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但是这样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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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事故双方能私了就私了,然后进行调解解决。那么交通事故不能调解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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