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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止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2 10:58:08 0人浏览

导读:

随着人们口袋里的资金多了起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但是这样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止的情形
  •   核心内容:交通事故调解中,若有一方当事人在调解期间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以及在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公安机关管理部门应当终止交通事故调解。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

      交通事故调解终止的三种情形

      1.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2.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3.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相关法律知识:

      交通事故调解书应载明的内容

      (一)交通事故简要情况和损失情况;

      (二)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当事人自愿协商达成一致的意见;

      (五)赔偿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终结日期。

      赔付款由当事人自行交接,当事人要求交通警察转交的,交通警察可以转交,并在调解书上附记。

      交通事故调解的程序

      1、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2、听取当事人各方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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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随着人们口袋里的资金多了起来,越来越多的人加入了有车一族,但是这样也导致了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那么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并记录在案:

      (一)在调解期间有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的;

      (三)一方当事人调解过程中退出调解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赔偿调解终止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   在交通事故发生之后如果事故双方能私了就私了,然后进行调解解决。那么交通事故不能调解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调解,交通警察可以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有关情况后,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付当事人:

      (一)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

      (二)当事人拒绝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签名的;

      (三)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交通事故不能调解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的终止情形:1、伤残鉴定程序或鉴定事实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2、鉴定材料虚假或者获取方式违法的;3、鉴定材料不完整或不充分导致无法完成鉴定,委托人又无法提供或拒绝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三日内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尸体检验应当在死亡之日起三日内委托。第四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将检验、鉴定报告复印件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送达之日起三日内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进行重新检验、鉴定。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重新检验、鉴定报告之日起二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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