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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2 14:27:31 0人浏览

导读:

大多数女方家庭在结婚时,都会要求男方买房并且加上女方的名字,但也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加。至于不加的原因,则是各不一样。那么,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今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
  •   大多数女方家庭在结婚时,都会要求男方买房并且加上女方的名字,但也并不是所有人都会加。至于不加的原因,则是各不一样。那么,房产证只有一方名字是共同财产吗?今天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解答。

      夫妻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即使只登记在一方的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登记时间及房屋产权登记时间的先后就可以确定房屋是在婚前还是婚后购买的,婚前属于个人财产,婚后购买即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夫妻之间没有关于房产所有权的约定的,即使房屋产权证上登记的只有单方的名字,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当然,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登记在夫妻其中一方的名下的,该房产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父母出资的比例各自具有该房屋的产权分配的份额。

      3、婚后有一方父母出资的,明确表示赠与一...

  • 房产证上有名字一般应当认定为就是共同财产,因为房子属于不动产,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所以一般来说,登记是谁的名字就属于谁,没有登记就不发生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第二百一十四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   房产写上子女的名字 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我们的工作中,经常有人咨询这类问题: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子女的名字购一商品房。离婚之时,这个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子女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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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首先,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尚没有独立的财产能力。因此,父母的这种行为,可视为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赠与行为是诺成合同。即有意思表示合同即生效。但,在标的物交付之前,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行为。

      因此,这就要分两种情况对待:

      一,房子已办理房产证。

      房产证上显示子女是房产所有权者。房产权利的产生,是以房产证为标志的。房产证一旦颁发,则房产证上所有权者的名字之下对应的所有权已产生。即,赠与的财产,赠与人已完成交付。此时,夫妻两人离婚,涉案房产已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第三人的财产。夫妻当然也没权力分割。

      二,房产证没...

  • 夫妻婚后买房房产证只写一方的名字,夫妻双方没有明确约定的,都应认定该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如果由一方父母出全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法律依据: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婚后买房只写一方名字是否属于共同财产,应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法律规定进行判断。

    如果买房子的钱使用的是共同财产,则该房子属于共同财产。

    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 案情简介阿珍与阿军于2007年间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1月15日在梅州市梅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未生育子女。2014年12月24日阿军向梅江区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在庭审中,阿珍同意离婚,双方确认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但对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和分割问题上产生分歧。据阿军说,如今居住的房子是因征地拆迁,阿军用征地拆迁补偿款于2005年6月购买的。婚后,阿珍要求在房产证上添加她的名字,如不添加,阿珍就要离婚。阿军为了息事宁人,维护一个来之不易组建起来的家庭,违心与阿珍到住建局办理了加名手续。阿军认为,在2010年9月房产证登记增加阿珍名字的行为是一种无效的行为。为了证实自己的说法,阿军还提供了住建局存档的权属人为“阿军”个人的房产证和添加阿珍签名的申请书。对此说法,阿珍却有不同意见。她表示与阿军结婚后,全心全意照顾家庭,还做工帮补家用,并帮阿军归还了其个人债务,所以是阿军自愿把套房增加了自己...
  •   很多人都误认为夫妻双方结婚后,只要在婚姻存续期间,无论以夫妻名义还是个人名义购买的所有财产均为共同财产。那么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法律快车的小编将为您具体解答。

      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买房写一方的名字不一定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分情况考虑:

      1、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

      (1)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子,房产证只写一方的名字,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夫妻双方父母支付首付,由夫妻两人共同还贷。如果双方没有事先约定的话,则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即使是产权证上只写了一个人的名字,也是共同财产。

      2、婚后买房写一方名字不属于共同财产的情形:

      (1)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2)如果夫妻一方支...

  • 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公证给一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夫妻双方可以通过书面形式,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给一方所有,在签订了协议之后,到公证机关公证后,即具有公证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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