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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4 17:33:15 0人浏览

导读: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借款时,很多的债务人是会有保证人来作为保证。那么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间
  •   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务人在向债权人借款时,很多的债务人是会有保证人来作为保证。那么连带担保责任的诉讼时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对一般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规定,但在第二十六条中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的条件和起算日期却只字未提。这并不是立法者的疏忽,这是因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与主债务人承担着同样的责任和义务,债权人既可以要求主债务人承担义务,又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义务,又可以同时要求主债务人和保证人共同承担义务。而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只是在主合同纠纷已经审判或仲裁,并就主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义务后,才承担不能执行的部分的义务。

      “解释”第三十四条第二款对连带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的条件和日期作了诠释:“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与...

  • 连带担保责任时间  案情介绍:邹城3月20日讯因找不到欠款人的下落,借款人遂要求担保人还款,而担保人以该款超过保证期限为由,拒绝还钱。为此,债权人将欠款人及担保人一并告上法庭。3月16日,邹城法院以债权人因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判决保证人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5年1月1日,李某向赵某借款21000元,并出具欠条一份,载明欠款数额、时间及还款日期(一个月),由党某在欠条上签署“担保人党某”字样。赵某曾多次向李某催要欠款,李某均因无钱未还。后来,李某下落不明,赵某遂要求保证人党某还款,党某以该款超过保证期限,与自己不再相干为由拒绝还款。2006年9月12日,赵某将党某和李某诉至邹城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李某向赵某出具的借款21000元的欠条,事实清楚,根据“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规定,李某应偿还赵某借款。党某在欠条上签署“担保人党某”字样,应认定保证关系成立...
  • 连带担保责任 这是一起因债的担保引起的民事纠纷。无论是从情理上还是从法理上讲,王某理应遵守承诺按时还款,小李作为担保人在王某拒不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理应承担连带责任,代为偿还。

      所谓债的担保,是指法律为保证特定债权人利益的实现而规定的以第三人的信用或者以特定财产保障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制度。保证是债的担保的一种形式,根据《民法通则》和 《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一般分为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两种。在一般保证中,只有在主合同纠纷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债务人仍不能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承担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责任。而在连带保证中,当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履行债务。由此可见,连带担保保证人的责任重于一般担保保证人的责任。

      本例中,周干事与王某素不相识,只是基于对老同学的信任而将6000元钱借给王某,老同学则自愿在借款合同中签字为王某的借...

  •   在向他人借钱的时候,多数情况承担的是一种有限责任,但是在特殊的情况下也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那无限连带债务担保期限是多久呢?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法律资料为您解答。

      一、无限连带债务担保期限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二、个人无限连带责任担保的含义

      无限连带责任是指每个合伙人对于合伙债务都负有全部清偿的义务,而合伙的债权人也有权向合伙人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要求其清偿债务的一...

  •   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期限就是保证合同当事人的约定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保证人能够容许债权人主张权利的最长期限。想必很多人想要了解,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多长时间?连带责任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有哪些不同?下面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一下。

      一、连带责任保证期限为多长时间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2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

  •   担保人为何免除了担保责任

      导读:在经济合同交往过程中,人与人之间产生债权债务是很正常的,通常为了安全起见,对债务的偿还还设立了担保合同,使债权人的债权加多了一把安全锁。但是有了担保合同,有了做后盾的担保人就意味着自己的债权万无一失了。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一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那么担保人将很可能不再承担债务的担保责任。同时,当你作为债权人时,一定要留意自己的相关权利和行使权利的注意事项,不要因为一些不必要的疏忽大意影响债权的最终实现。

      有这样一个案例:李某经营一家纸制品公司。2003年5月,为经营需要,他与一家信用社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纸制品公司从信用社贷款30万元,由自己熟悉的一个水泥厂为其担保,借款期限为一年,从2003年5月21日到次年的5月20日。同时,信用社还与水泥厂签订了一份保证合同,上面载明:水泥厂为纸制品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

  •   在日常生活中,相信有很多人都是到共同之责了,那么是否也清楚连带之责呢?共同债权与连带债权这两者的本质是不相同的,那么,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是什么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就为大家带来了这个问题的详细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的概念

      共同之债:数人共负一个债务,在对外关系上无各债务人的应有部分,为共同共有债务,又叫共同债务,例如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合伙债务。

      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连带之债只有法律规定的时候才承担连带责任。

      二、共同之债与连带之债的区别是什么

      共同之债与连带债务二者在效力上并不完全相同,它们的区别是:...

  • 【保证担保最长期限】关于担保也会过期吗?“我愿以个人的全部资产,为70万借款提供担保。如果他还不了钱,这笔钱我来还!”这本是担保人白纸黑字写下的“保证”,债主也指望借款人还不起钱时,可以由担保人来还钱,可他的“算盘”最后却落空了。担保也会过期吗?法官解释,本案中当事人未约定担保期限,而法律明文规定,这种情况下,担保期限只有半年。可债主是在过了还款期限1年多才提起诉讼的,已明显超过了担保期限。律师说,这种情况是担保合同里的“低级错误”,其实是可以避免的。当事人应如何避免?我们邀请法律界的人士来支招。【事件实录】70万的担保落空2007年10月24日,晋江男子张某因经商资金周转困难,向石狮商人林某借款10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某只还了30万元,打算延期支付剩下的70万元。为此,双方协商后决定,由张某的亲戚陈某出面作担保,将70万元借款期限延长至2008年6月15日。在保证书中,陈某写明,“本人...
  •   连带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一一个保证人承担责任。承担责任的保证人再向其他的担保人或者是债务人进行追偿。做担保人也要格外注意债务人是否有偿还能力,更多关于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顺序是怎样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连带清偿责任清偿顺序是怎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连带共同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由此可见,在连带共同保证中,其中一个连带保证人先行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其享有向其他责任人追偿的权利,但应首先向主债务人追偿,如主债务人清偿不能的,再由其他连带保证人在前者不能清偿的范围内偿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理解与适用》作为法官审判业务的重要参考文献,也阐明了这一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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