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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5 09:32:58 0人浏览

导读: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的行为。那么,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止诉讼时效的情形
  • 想要到法院请求诉讼的话,法院不是每一件诉讼请求都会予以受理。其中一项就是要看是否过了诉讼时效。诉讼时效有中止和中断两种,那么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是什么呢?下面为大家介绍关于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一、诉讼时效中止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二、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为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中其他障碍有法律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的“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1、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2、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3、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
  • 在发生下列情形时,诉讼时效中止,待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已经过的时效继续计算:

      (一)不可抗力; (二)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暂时停止的行为。那么,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有哪些?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 “其他障碍”,诉讼时效中止:

      (一)权利被侵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代理权、丧失行为能力;

      (二)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三)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

      (四)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主张权利的客观情形。

      以上就是“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全部内容,希望...

  • 在行政诉讼中没有诉讼时效的概念,准确的表述应为行政诉讼起诉限期,确认行政行为无效是否受起诉期限限制,各国通行的规定是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如日本、我国台湾地区等。新行政诉讼法颁布后,最高人民法院江必新副院长在全国法官培训中,也认为无效行政行为不受起诉期限限制。

    在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出台前,我国法律并没有相关的规定,行政诉讼不受起诉期限限制只是法理上的探讨和个别法官的个性化判例。

    2018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第94条,基本确立了行政行为无效不受起诉期限限制的原则。

    但该解释第125条又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对于2015年5月1日之前作出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   劳动者在因为劳动纠纷申请劳动仲裁时,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形下,仲裁时效可能会中断。下面就由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一一介绍最新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情形、仲裁时效中止的情形、劳动仲裁时效特别规定,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最新劳动仲裁时效中断情形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如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被拖欠的工资或者经济补偿。职工对解除劳动合同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临时工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

  • 核心内容:债权人代位权诉讼程序如何?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不成立。司法解释规定,债权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符合《民事诉讼法》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辖原则和关于合同纠纷的管辖原则。需要注意的是,除依照法律规定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债权债务纠纷由特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外,代位权诉讼一概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而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是否约定有协议管辖的内容。另外,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或者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的合同订有有效仲裁条款的情况下,次债务人以仲裁协议为由提起的管辖异议同样不成立。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债务人以后,又向同一人民法院对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如果该人民法院也是次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并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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