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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6 13:50:37 0人浏览

导读:

在一些已经判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罪犯有特殊情况,是可以采取监外执行的方式来执行刑罚。那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
  •   在一些已经判刑的犯罪分子,如果罪犯有特殊情况,是可以采取监外执行的方式来执行刑罚。那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收监:

      (一)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有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管理规定的;

      (三)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   对于被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符合法定情形,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也就是暂时不收监。但是如果暂予监外执行期间出现了一些情形可以终止暂予监外执行。那么,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有哪些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以上就是关于暂予监外执行终止的情形。

  •   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实践中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为:

      1、探望权人对子女有侵权或者犯罪行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其他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

      3、探望权人有吸毒、酗酒等行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

      4、探望权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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