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医疗事故> 不是医疗事故的情形

不是医疗事故的情形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6 16:40:29 0人浏览

导读: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需要进行赔偿的。那么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不是医疗事故的情形
  •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造成患者人身损害是需要进行赔偿的。那么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

      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如果是因为医生或医疗机构发生了医疗事故,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那么不是医疗事故的情形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不是医疗事故的情形的相关内容。

  •   日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联合发布《关于依法整治“医闹”等违法行为维护医疗机构正常秩序的通告》。

      《通告》提出以下六类情况不属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相关搜索:医疗事故的鉴定标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

  • 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罪有区别。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综上,凡是由于医务人员严重不负责任,过失造成重大医疗事故的危害结果的行为则构成医疗事故罪,否则只是属于一般的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追诉时效的探讨根据我国刑法第87条的规定,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不再追诉。医疗事故罪的法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故其追诉时效的期限应为5年。刑法第89条的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理论一般认为,这里的“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医疗事故罪属于结果犯,以实际结果的发生为犯罪的必要要件,所以其犯罪成立之日,应理解为犯罪结果发生之日,对于多数医疗事故案件而言,医疗过失行为实施之后,危害结果很快就会出现,如错用药物使患者过敏性休克死亡、手术切错部位等。但也有一些案件,医疗过失行为的实施同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同步的,而中间有一个较长的间隔时间。例如,有的患者在接受放射治疗时,由于医务人员的疏忽,以至受超剂量的放射线照射,数年后死亡;还有的患者在医院感染上某种疾病、久治不愈,最终死亡。对这些案件,要特别注意追诉时效期限的确立,应从不良结果发生之日起算...
  •   当发生医疗事故可能达到医疗事故罪的程度的时候,有的人可能会疑惑,医疗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五十六条 [医疗事故案(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应予立案追诉。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

      (一)擅离职守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对危急就诊人实行必要的医疗救治的;

      (三)未经批准擅自开展试验性医疗的;

      (四)严重违反查对、复核制度的;

      (五)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

      (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

      (七)其他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形。

      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

  • 医疗事故是现今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问题,特别是现在的医患关系处于紧张的时期,一旦出现医疗事故,就会成为社会热点。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以重大责任事故案为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伤三人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五十万元以上的;

    3、发生矿山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以上的;

    4、其他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形。

    医疗事故可以参照以上的法律规定定罪处罚。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