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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19 11:42:27 0人浏览

导读: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有的人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法院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
  •   在网络发达的今天,有的人利用网络进行虚假宣传,这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那么,法院对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介绍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网络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是怎样的呢?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2)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3)以歧义...

  • 我们经常会说:口说无凭。确实是这样,对于口头虚假宣传也是如此,但是这并不代表着就要吃这个亏还是可以投诉的。那么,2018年口头虚假宣传如何取证?虚假宣传行为的表现形式有哪些?一、2018年口头虚假宣传如何取证1、证人证言的获取。对于口头虚假宣传,宣传对象一般不止一个,在拿出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要进行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的说服教育。2、被害人的查找。遇到口头宣传这种情况,结合账单或者联系人员名单,逐个查找。二、虚假宣传的法律责任1、中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1款规定:“经营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消除影响,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2、《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广告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的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依法处以罚款。...
  • 市场经济日益发展,作为公民的我们,既是市场经济的受益者,又是某些违法行为的受害者。同时,作为消费者,我们都享有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那么,在遭遇虚假宣传行为时,在维护自己的权益之前,必须有所判断,因此要了解虚假宣传的认定条件和主要形式。一、虚假宣传行为的认定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进行不真实的宣传,导致或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或服务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我国《广告法》的规定,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服务的商业宣传行为。广告可以利用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等媒体,进行大范围宣传,是社会主要宣传方式。新《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中的其他形式,虽然法律并未明确列...
  •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故意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性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故意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恐怖信息,是指为达到某种目的而实施的危及不特定多数人和地区的危险信息。

      编造,是指根本不存在的事实;

      传播,是指散布,使其流传的行为。

      本罪的特征是: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直接制造不安定的社会因素。

      二、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的表现是:

      1、行为人编造虚假的恐怖信息;

      2、行为人传播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

      3、行为人明知是编造的虚假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

      4、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三、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十六周岁以上、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构成本罪主体。

      四、本罪在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制造恐怖和不安定情绪是明知的故意行为,并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编造、故意传播...

  •   数字化技术使网络上的证据失去原始性特征,网络上的信息具有不稳定性和依更改性,使得认定侵权困难重重。主要问题在于权利主体的认定和网络著作权责任的认定.

      1、权利主体的认定。在网络中,用户有的间接建立自己主页来发表作品,也有直接在BBS上发表署笔名文章。在网络中,建立个人主页是免费的,自由的,只要填一个包括申请人姓名、性别、住址、电话号码、所在城市、国家、电子邮箱等内容的表格而其中除电子邮件外,其他均可虚拟,而BBS上面均用昵称,一般不用真实姓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权利主题的真实身份成了一个棘手的问题。

      从目前的司法时间来看,比较可行的方法是有由网络服务商提供证据,因为个人主页是由网络服务商提供一部分硬盘空间供个人使用,个人主页申请时注册资料也保存在网络服务商处。但是此方法仍存在许多弊端:首先,网络用户填写的资料也可能是假的。其次,网络用户由于黑客或服务器鼓掌等导致数据丢失。...

  • [案情]

    薛某承包了福海公司的场地经营农场生意,经该公司同意,修建了一条排水沟和一座钢架桥。2007年3月,薛某得知农场所在土地即将被征用,并且相关部门将给予补偿,薛某在与福海公司、拆迁公司等相关部门协商后,找到与其私交甚好的天矩评估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天矩公司)总经理陈某,要求其出具评估结果。陈某指派其公司员工赵某(无评估师资格)负责该项目的具体操作。赵某在评估过程中,先通过简单丈量勘测,后通过虚增工程造价等方式把评估对象硬凑成1300多万元。根据该评估报告,福海公司以997万元的包干价对该农场进行了补偿。该工程的实际评估结果仅为286万元,导致福海公司损失700余万元。

    [分歧]

    对天矩公司是否构成单位犯罪,主要有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天矩公司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罪,陈某与赵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天矩公司不构成单位犯罪,...

  •   虚假宣传广告必须有表示商品性质的广告说明,广告说明必须与商品(或服务)的实际状况不符,并且必须可以举证,虚假广告是以广告的形式出现的,广告是表明商品或服务性质的商业工具。我国的广告法规范的是商业广告,按照《广告法》第二第2款规定:“本法所称的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的费用,通过一定的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在广告中可以用文字来说明商品的有关情况,也可以用图画或其他形式来表示,各种形式的广告说明实际上表明的是经营者的一种主张,它是向消费者介绍可以检验的商品(或服务)的信息,通过检验的信息的正确性与否决定广告的合法性,一些通过夸张的手法使消费者只产生正面的印象,而反面含义被掩盖的广告就有虚假广告的嫌疑。例如,有的广告词把某种产品说成市场上同类产品的惟一最佳商品,这属于独占广告,违反《广告法》第七第第3款...

  •   虚假广告罪只限于发生在经济领域,而该罪属于情节犯,要求犯罪人必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能以此定罪,而不仅仅要求其犯罪行为具有违法性。那么达到“情节严重”的犯罪标准是什么呢?下面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讲解有关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规定以及相关的内容。

      一、虚假广告罪情节严重规定

      1、主要是指多次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

      2、为多人实施虚假广告行为的;

      3、虚假广告,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致使多人受骗上当的;

      4、造成恶劣影响的;

      5、相信广告宣传的内容而接受所宣传的商品、服务,致使生产、经营、生活等造成严重损失或受阻的;

      6、导致人身身亡的严重后果的;

      二、虚假广告罪的构成要件  (一)虚假广告罪的客体要件

      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

  •   开发商在广告宣传中虚假宣传的,其行为构成违约,当事人可以要求对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也可以协商解除合同,更多关于开发商虚假宣传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吗的相关知识,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开发商虚假宣传可以解除购房合同吗

      如果在开发商的广告宣传中有关承诺,如关于装修、小区配套设施、房屋设计等方面的描绘和承诺是符合要约的前述特点时,开发商虚假宣传的行为就构成了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对房屋的虚假宣传不构成要约

      开发商对于虚假宣传的行为仍然不能解脱民事责任,即法定的民事责任。根据《合同法》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购房者因受开发商的虚假宣传而与开发商签订了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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