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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中止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0 09:18:42 0人浏览

导读:

我们都知道父或母在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法院有权利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可以恢复此权力。那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探望权中止的条件
  •   我们都知道父或母在探望子女如果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法院有权利中止探望权,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可以恢复此权力。那么,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什么?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就是中止探望权的事由。关于中止探望权的事由,我国《婚姻法》只是概括性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至于何种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法律及司法解释均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不过,一般认为,下列情况属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探望方患有严重疾病尤其是传染病;探望方在探望子女时有严重的违法或者犯罪行为的;探望方有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使其脱离直接抚养方的;探望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给子女带来不良影响的;怂恿子女犯罪的等。

  •   在夫妻离婚之后,国家为了保障未成年子女一个完满的家庭成长环境,规定了探望权。那么探望权中止的条件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探望权中止的条件:

      探望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望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望权的行使。探望权是离异父母依法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得任意阻碍、限制甚至剥夺。但是,如果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有的甚至严重损害子女的利益时,就应对其探望权的行使给予必要的限制。

      1、探望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

  •   本文介绍探望权中止或终止的条件以及探望权的执行,探望权终止需要考虑的因素,需什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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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探望权的中止条件

      a. 未成年子女不满2周岁的。b.申请探望权一方有虐待、暴力倾向或正在受刑事处罚的。c.申请探望权一方患有重大或传染性疾病(精神病患者除外)期间。d.未成年子女在国外旅游或求学期间。e.申请探望权一方有教唆青少年违法行为或有赌博、吸毒等行为的。f.申请探望权一方系参加邪教组织的。g.未成年子女下落不明被宣告失踪的。

      另外,由于种种原因,审判实践中不少离婚案件的双方丧失天良,以种种不符合法律的借口,坚决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法官针对此类案件权衡利弊后,强行判决一方抚养子女。由于拒绝抚养未成年子女行为,既违反法律规定,又不符合公序良俗的道德风尚要求,因此,笔者建议,该行为亦属中止探望权的条件之一。

      2、探望权的...

  • 以下为大家解答,关于刑事诉讼中止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止,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发生某种情况影响诉讼的正常进行,而将诉讼暂时停止,待中止的情况消失后,再恢复诉讼的制度。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刑事诉讼中可以中止的情形,有如下几种:

    第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第二、被告人逃脱的;

    第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的;

    第四、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

    另外,要注意的是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中止审理的期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 如果探望权中止了,拥有探望权的一方想要恢复探望权,应当由其提出恢复探望权的请求,并举证证明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完全消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可以恢复探望权。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是探视权中止的唯一法定理由,体现了婚姻法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立法倾向。什么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呢?对此婚姻法没有列举具体情形。但根据司法实践和当前社会生活实际,下列因素对子女的身体、心理和道德观念有显著的不良影响,应当成为探视权中止的事由:(1)探视权人患有严重危害健康甚至是生命的传染性疾病,而该病可能通过和子女的一般性接触传染给子女的;(2)探视方在探视过程中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如对子女有暴力行为或拐卖子女的行为;(3)探视方有借探视之机藏匿子女,使子女离开抚养方的监护的行为;(4)探视方对子女的道德形成有不良影响的,如探视方在子女面前表现出吸毒、赌博的恶习,或者是怂恿子女犯罪的。

      人民法院在审理请求中止探视权的案件时,应本着保护子女身心健康的原则,根据具体的案情作出审慎判决,不得任意中止探视权人的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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