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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0 16:10:37 0人浏览

导读: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疑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那么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在本文中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 职工发生工伤事故或疑患职业病,由用人单位申请工伤认定。如果用人单位迟迟不为职工申请工伤认定,谁能来申请?还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如被派遣职工出工伤事故,两个单位互相推脱责任,应该由谁来负责?申请工伤认定的主体有:员工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并办理申领待遇手续。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如果单位没有帮职工缴纳工伤保险的,职工的工伤保险待遇由单位承担。职工本人及其近亲属、工会组织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
  • 职工下班去了同事的家或下班后洗了澡再回自己的家,这是下班途中吗?近期,浦东新区法院先后审理了多起有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争议较大的是怎么来确定职工的上、下班途径和时间。

      【案件回放】

      某公司员工奚某在2003年12月7日上午8时夜班下班,8时40分左右离开公司,途中他到同事茅某的家中归还光盘并在那里聊天,9时30分左右离开,10点10分奚某在途经东川公路遭遇车祸。经司法鉴定为,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2004年9月17日,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奚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为工伤。

      但是,公司不服,认为奚某到同事家纯属私事,从同事家到自己住处的路上不应视为下班途中,原告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的认定,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另一起案件也有相似之处。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03年6月15日上午8时3...

  • 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

    “从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二)醉酒导致伤亡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据此,无证驾驶、醉酒、故意卧轨撞车等造成事故伤害的,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 职工下班去了同事的家或下班后洗了澡再回自己的家,这是下班途中吗?近期,浦东新区法院先后审理了多起有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争议较大的是怎么来确定职工的上、下班途径和时间。

      【案件回放】

      某公司员工奚某在2003年12月7日上午8时夜班下班,8时40分左右离开公司,途中他到同事茅某的家中归还光盘并在那里聊天,9时30分左右离开,10点10分奚某在途经东川公路遭遇车祸。经司法鉴定为,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2004年9月17日,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奚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为工伤。

      但是,公司不服,认为奚某到同事家纯属私事,从同事家到自己住处的路上不应视为下班途中,原告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的认定,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另一起案件也有相似之处。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03年6月15日上午8时3...

  •   我们知道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的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一般都应认定为工伤的。那么,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是怎样的?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

      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同时我国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山下班途中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

      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属于上下班途中。

      所以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标准即在规定上下班途中情形内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等。

      以上就是“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全部内容,希望对大家有帮助,谢谢阅读。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广受社会关注的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明确有四种认定情形:

    第一种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上的上下班途中;

    第二种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三种,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第四种,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否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如何认定工伤,晦涩的法条很难理解,因此很多人都喜欢看解读。大家知道上下班途中受伤也可能被认定为工伤,那么只要是上下班途中受伤就算是工伤吗?一、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且自己不负主要责任依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申请认定工伤的,申请人需要提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或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且认定书中受伤职工承担的事故责任为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或不承担责任,这样才可以认定为工伤。例如,上下班途中遇到恶犬将自己咬伤,这种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只能要求恶犬的主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二、上下班途中的认定与此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了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上下班途中”四种认定情形: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在合理时...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于倩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上下班途中工伤认定什么条件这个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上下班途中”包括两个方面:合理的上下班时间和合理的上下班路线。

      上下班时间的合理性指职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的时间符合用人单位的上下班规定且在合理范围内。合理的上下班路线则指员工往返于休息场所和单位之间的路线合理。

      以上是我的解答,希望能够帮助到您,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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