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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请求权的内容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09:12:47 0人浏览

导读:

在我国民法中,请求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法律赋予债权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那么债权请求权的内容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债权请求权的内容
  •   在我国民法中,请求权是一个极为重要的概念,法律赋予债权人请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那么债权请求权的内容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1、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2、请求权人自己不能直接取得作为该权利内容的利益,而必须通过他人的特定行为实现自己利益。

      3、请求权是相对权的典范,即仅仅相对于某个特定的人产生效力。

      4、请求权可以独立存在,也可以只是某权利的内容(权能)。

      5、请求权连接了实体法与程序法,民事诉讼以此分为确认、给付、变更之诉三种。

      6、债权的权能除了请求权之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

      7、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然减损了其强制力量,但仍然存在。债务人仍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而主张不返还(《 民法通则)第138 条、《 民通意见》 第173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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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1、请求权是作为一种民事权利而存在的,它不仅在债权法中,而且在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等领域中都普通存在。例如,在所有人的财产遭受他人非法侵占的情况下,所有人可以根据物上请求权要求返还原物,此种请求权并非债权上的请求权。再如,继承法中继承权的回复请求权也不同于债权请求权。所以,请求权在民法中是普遍存在的,它是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相对应的权利。

      2、债权的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主要权能而并不是其全部的权能,因为债权除请求权外,还包括选择、解除、终止等权能,又债权请求权因时效而消灭时,债权虽为履行之给付者,不得以不知时效为理由,请求返还。由此可见,请求权只是债权的一项权能。正是从这个意义上,德国学者von Tuhr将请求权的概念表述为“作为权能的请求权”。

      3、随着侵害债权的侵权行为责任制度的发展,债权越来越体现了排斥第三人侵害的效力。也就是说,债权虽具有相对性,但...

  •   某甲将其私房1套出租给某乙,租期1年。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合同,但某乙继续使用该房,某甲仍照旧收取租金。后某甲欲出售该房,某乙知悉,但未提出购买。某甲便书面通知某乙1个月后交回房屋,不再出租,同时与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个月后,某甲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某丙名下。房屋租期届满后,某乙以房屋已非某甲所有为由,拒不交还,而某甲与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某甲迟延交付房屋,将按日计付违约金。

      某甲遂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某乙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诉讼中,某丙向法院表示,原、被告双方讼争房屋虽然已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某甲尚未将该房实际交付给自己,不愿介入诉讼。

      本案中,房屋一年租期届满后,某甲与某乙之间实际已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某甲通知某乙一个月后交回房屋,应属在合理期...

  •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着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代位权就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那么债权代位权的具备条件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债权代位权的具备条件: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必须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二、债务人须享有对于第三人的债权或返还请求权等现实的权利;

      三、必须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人到期的债权;

      四、债务人怠于行使债务的行为给债权人造成损害。

      《合同法》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债权代位权的具备条件的相关内容。

  •   马串莲同志《未经债权让与通知,得知债权让与事实后-债务人能否自愿向债权受让人清偿债务》(载《人民法院报》2002年5月30日)一文,提出了债权让与制度中两个立法并未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发生而且在民法理论上有重大价值的问题,即:(1)受让人能否为债权让与通知的主体;(2)债务人未经债权让与通知,但实际得知债权让与事实的,能否自愿接受债权让与效力的约束而向债权受让人清偿债务。文章对此进行了有意义的探讨,指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债权让与通知主体仅为让与人,而不包括受让人。但鉴于债权让与通知制度之规范目的系保护债务人利益,而非对债务人施加法律限制。债务人如不需法律特别保护,自愿接受债权让与效力的约束并向受让人履行义务,并不违背债权让与通知制度之规范目的,应给予允许。法律对此未加以禁止,也符合民法诚实信用原则。另外,债务人实际得知债权让与事实后自愿向受让人履行,有利于受让人权益的实现,从而维护...
  •   某甲将其私房1套出租给某乙,租期1年。到期后,双方未续订合同,但某乙继续使用该房,某甲仍照旧收取租金。后某甲欲出售该房,某乙知悉,但未提出购买。某甲便书面通知某乙1个月后交回房屋,不再出租,同时与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1个月后,某甲将房屋所有权证过户到某丙名下。房屋租期届满后,某乙以房屋已非某甲所有为由,拒不交还,而某甲与某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约定,某甲迟延交付房屋,将按日计付违约金。

      某甲遂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至法院,要求某乙返还房屋并赔偿损失。诉讼中,某丙向法院表示,原、被告双方讼争房屋虽然已登记在自己名下,但某甲尚未将该房实际交付给自己,不愿介入诉讼。

      本案中,房屋一年租期届满后,某甲与某乙之间实际已形成不定期租赁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双方都有权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某甲通知某乙一个月后交回房屋,应属在合理期...

  •   【债权转让法律规定】债权转让的概念及特征

      根据我国目前法律的规定,债权的转让仅存在于合同当中,即合同权利的让与,指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地转让给合同以外的第三人。其性质上仍然是一种合同,具有合同成立及生效的构成要件,即要求转让方和受让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债权转让的意思表示起初不具有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及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亦不可以合法形式掩盖不法的目的。合同权利转让的效果是原合同主体的变更,包括两种情形:一、转让方退出原合同关系,由受让人代替其债权人地位;二、转让方不退出原合同关系,与受让方共同成为原合同的债权人。债权转让的概念可以在与相关概念的比较中体现出来:

      (一)、债权转让与赠与合同。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即受赠人可以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赠与合同一般是赠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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