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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刑的起始时间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0:25:43 0人浏览

导读:

在刑事案件中,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是对特地的对象适用的。那么减刑的起始时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减刑的起始时间
  •   在刑事案件中,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是对特地的对象适用的。那么减刑的起始时间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

      1、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2、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3、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4、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5、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期限不得少于十年;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不得少于十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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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核心内容:如果犯罪分子在进行了服刑中,表现能够获得被认可,那么可能就会有机会获得减刑,那么在进行减刑的时候,关于计算减刑的起始时间与及间隔时间是怎么样进行计算的呢?下文将会详细分析,法律快车小编希望下文内容,对你有所帮助。

      一、减刑的起始时间和间隔时间

      减刑的起始时间,是指罪犯被执行刑罚多少时间后才可以依法减刑;减刑的间隔时间是指第一次减刑与第二次减刑之间应相隔多少时间的规定。一、被判处五年以上的,一般在执行一年半以后可依法减刑,两次减刑之间一般应相隔二年以上;二、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一次减二年至三年,第二次减刑时,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三、被判处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罪犯,可比照前述规定适当缩短起始和间隔时间;四、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执行二年后方可减刑;五、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缓期二年执行期间不得减刑,二年执行期满可减刑。

      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有期徒刑的实际执...

  •   有一些人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累犯,累犯也是可以减刑的,那么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累犯减刑的时间为多长?针对这几个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是什么

      (1)前罪与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这是构成累犯的主观条件。如果前后两罪或者其中一罪是过失犯罪,就不成立累犯。

      (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这是构成累犯的刑度条件。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所判处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5年之内。这是构成累犯的时间条件。其中所谓“刑罚执行完毕”,是指主刑执行完毕,不包括附加刑在内。主刑执行完毕5年之内又犯罪的,即使附加刑尚未执行完毕,仍可构成累犯。所谓“赦免&rdquo...

  •   缓刑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那么缓刑考验期期限是多久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缓刑考验期期限是多久

      我国法律规定的缓刑考验期有两种: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二、缓刑考验期的期限如何计算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   在现代法律规定下,对于犯罪分子都是需要进行相应的判刑的,但是其中也是有着相应的缓刑情况的,但是这个缓刑也是有着相应的考验期限的。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缓刑考验期限应是多久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缓刑考验期限应是多久

      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如果一审宣判后,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仍在押的,可先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监视居住或者取保候审,待判决生效后再依法交付考察。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

  • 需要分情况而定。1.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三条 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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