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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找律师辩护有用吗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1 14:52:42 0人浏览

导读: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因为法律知识不全面,就需要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那么,寻衅滋事罪找律师辩护有用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寻衅滋事罪找律师辩护有用吗
  •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涉嫌寻衅滋事罪,因为法律知识不全面,就需要请律师为自己辩护。 那么,寻衅滋事罪找律师辩护有用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若人已经被刑事逮捕,家人与朋友们是不能见到他本人的,只用律师才能去看守所会见,要及时请律师去会见面谈,了解案情,提供法律帮助、确定是否具有从轻或者减轻情节,是否符合犯罪等,争取从轻处理、维护他的合法权益。

      请律师可以帮助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也可以进行法庭辩护,结果取决于案件情况及律师的努力。所以,委托律师的作用是非常大的,律师的法律知识全面和丰富的实战经验给予的帮助是其他人代替不了。

  •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伴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行为,在认定犯罪时往往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不容易区分。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无端滋事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的惹是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是小题大做型,直观地说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作出类似的强烈反应。而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或争霸一方等,纠集多人成帮结伙相互进行斗殴的行为。“聚众”系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人数达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和指挥者;“积极参与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在斗殴中直接致死或致伤他人者。“持械...
  • 聚众斗殴无罪辩护需满足一些条件才有机会实现辩护的目的:犯罪行为通常由主观、主体、客观、客体构成。律师需要通过分析上面这四个犯罪构成要件,对证据进行分析。以下几种情况均有机会无罪辩护成立:

    1、主体:没有达到犯罪主体年龄、或者有精神障碍等情形;

    2、主观:主观上没有参与的愿意。例如仅是旁观者,劝架者等。

    3、还有客体和客观不符合。

    4、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酌定不起诉。

    5、存在非犯罪正当事由,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6、证据不足,存疑不起诉。

    如果存在上述一种或几种情形则有机会作无罪辩护成功。

  • 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能否再次适用缓刑?在缓刑考验期间又犯罪的,数罪并罚后能否再适用缓刑,司法实践中的做法不一。有的人民法院在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后判处其实际执行的刑罚,而有的人民法院则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取得受害人谅解等情节,再次适用了缓刑。一、基本案情2015年4月17日22时许,在黑龙江省孙吴县新感觉歌厅门前,王某与徐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并厮打,在厮打中,王某将徐某腿部踢伤。经孙吴县法医鉴定所鉴定:徐某右小腿骨折,损伤程度构成轻伤。经查,王某曾于2015年1月21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孙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此次犯罪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再次犯罪。法院经开庭审理后判决:撤销孙吴县人民法院(2014)孙刑初字第83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王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缓刑部分。王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
  • 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犯罪的过程中往往伴有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行为,在认定犯罪时往往和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不容易区分。笔者认为:寻衅滋事罪是指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行为;只要具备上述行为之一即构成寻衅滋事罪。寻衅滋事罪中的“随意”一般分为两类:一是无端滋事型,就是行为人毫无来由的惹是生非、打人毁物、寻衅闹事;二是小题大做型,直观地说就是被侵害者此前的举动根本不至于引起普通人作出类似的强烈反应。而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或争霸一方等,纠集多人成帮结伙相互进行斗殴的行为。“聚众”系指纠集多人,拉帮结伙,人数达三人以上。“聚众斗殴的首要分子”是指聚众斗殴的组织者、策划者、纠集者和指挥者;“积极参与者”是指在聚众斗殴中发挥主要作用或在斗殴中直接致死或致伤他人者。“持械...
  •   不管是在生活中,还是工作中,都应该与人和谐相处,不要无故寻衅滋事。那么寻衅滋事罪量刑的标准是什么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寻衅滋事罪量刑的标准:

      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

      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有关寻衅滋事罪量刑的标准的相关内容。

  • 寻衅滋事罪无罪辩护词董振宇公诉机关认定案情:  2009年1月18日21时许,在某县歌厅门口,王某因倒车问题同陈某发生口角,王某叫屈某叫同伴齐某、刘某等人。后王某等对陈某、史某等人进行殴打,并将陈某头部、手部,史某左眼部打伤,经鉴定史某伤为轻伤,陈某为轻微伤。案发后王某、屈某等人投案自首。法院审理结果:  2009年4月15日该县检察院以寻衅滋事罪对王某、屈某等提起公诉。在诉讼中,陈某等向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法院调解达成一致意见。  开庭时,本人担任屈某辩护人,提出屈某无罪辩护意见。  2009年6月18日,法院判决:屈某犯寻衅滋事罪,免于刑事处罚。虽然本人辩护意见未被法院完全采纳,但本人认为此次辩护是一次精彩、成功的辩护。本人依然坚持自己的辩护观点。附: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贾俊清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屈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根据法庭调查明事实,结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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