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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出于计划有时候可能会要求员工加班。当然有的员工自然不了加班。那么,单位能否辞退拒绝加班的职工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解答,希望能对你有所帮助。
单位能否辞退拒绝加班的职工?可以参照下列内容:
加班的前提:员工同意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从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公司安排加班是需要与员工协商的,因为加班需占用员工的休息时间,只有在员工自愿的情况下才可以安排加班。如果员工不同意,公司无权强行要求员工加班。休息权是法定的权利,任何人非依法定程序不可剥夺。
另外注意的是,劳动法对加班时间做了规定,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如果超过了法定最长加...
单位能否辞退拒绝加班的职工,要根据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内容而定。一般而言,用人单位有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而确定是否加班的权利。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如果用人单位有违反法律规定延长加班时间并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经济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一条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李某于2011年2月到苍山某加工厂工作,由于该厂属加工行业,经常隔三差五地要求职工加班赶产量。2011年8月,该厂接到一订单,需限期交货,厂长再次要求职工加班。在此之前,职工已经连续加班两个星期,每天加班3个小时,觉得身体吃不消的李某向厂长提出不加班,遭到拒绝,李某一气之下,按照单位规定的下班时间自行离厂。为此,厂方以李某违反厂规厂纪为由,作出了对其予以辞退的决定。李某不服,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依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一致后可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很显然,该厂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以此为由辞退拒绝加班的李某更是不合法的。仲裁委于是裁决...
劳动者在平常工作当中,经常会碰到用人单位为了自身的经济效益,经常安排手下员工加班的状况发生。那么员工拒绝加班被解雇怎么办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整理了这方面的知识,欢迎阅读!
西安市民王女士在高新区一家网络理财公司做客服,最近她遇到一件烦心事,上周五下午六点公司突然通知要加班,她以自己有事为由拒绝了加班,没想到公司主管居然说不加班就让她离职,为这事她一气之下就没去加班,结果第二天真的被公司解约,于是她在网上晒出了整个事情的经过让网友们给她评评理。
王女士说抗拒这突如其来的周末加班,是觉得公司应该事先商量而不是搞突然“袭击”,她据理力争,却换来人事部领离职单的回应。
王女士:“我认为这个加班就是哪怕你不是按照三倍工资去给,我可以理解,但是你至少应该去考虑你的员工有没有自己的事情要干,至少要在双方达成协定的条件下去完成,不然你公司确实把该做的事做了,但是...
在劳动者确定在一个用人单位工作之后都是会与用人单位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也是规定了相应的劳动时间的,超过这个时间范围的劳动就是属于加班。下面就让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带来企业强制员工加班员工能否拒绝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企业强制员工加班员工能否拒绝我国的《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对劳动者加班做了明确的规定:延长工作时间(加班)必须是在确因工作需要,并经工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在国家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同时,延长工作时间必须符合《劳动法》第41条的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如果超过这个规定,即为违法,视情节轻重承...
2009年7月10日,刘先生被市内的一家广告公司聘用,当时公司告知他有3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有与他签订劳动合同。 2009年9月15日,公司通知他,由于他在试用期表现不佳,所以公司决定辞退他。刘先生怎么也想不明白,在试用期内他确实努力工作而且也圆满地完成了公司交给的任务。随后记者来到刘先生所在公司采访,该公司负责人表示,因为刘先生在3个月的试用期内表现不佳,公司研究后决定对他予以辞退,公司没有和他签订劳动合同,因他自己表现不好公司也不可能给他任何赔偿。
对于刘先生的遭遇,王建律师说,由于公司与刘先生之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所以公司与刘先生口头约定的试用期是无效的。公司应当在聘用刘先生一个月内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签订书...
年关将至,一些工厂出于种种原因的考虑辞退部分员工的现象逐渐增多,因此产生的劳资纠纷也日显增多。昨天记者接到龙岗区横岗镇某工厂的一个员工的电话:“我们厂由于在销售等方面不景气,导致该厂两个月工资分文未发,前两天,工厂负责人提出因为生产效益低下而需要辞退一部分工作了好几年的员工。厂方称,对于被辞退的员工,只发放拖欠的工资,没有任何的经济补偿金。”这位员工在电话里还谈到,在其它工厂做事的很多老乡也碰到了这样的问题,他们对相关的法律规定又不是特别清楚,不知道自己是否有权利要求厂方给付经济补偿金,只好投诉本报记者。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了市劳动局。市劳动局的工作人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在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由于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一定数量的裁减人员,但用人单位需按被裁减人员在该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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