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快车> 知识专辑> 劳动法>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7-23 09:46:01 0人浏览

导读:

我们在生活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工伤,但是上下班期间,意外也是时有发生。那么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是否属于工伤呢?下面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是否属于工伤
  •   我们在生活工作中经常会发生工伤,但是上下班期间,意外也是时有发生。那么上下班途中出车祸是否属于工伤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上下班途中遇交通事故也算工伤,这是新《工伤保险条例》的一大亮点,但不少员工误认为所有交通事故都能认定为工伤。

      新《条例》将认定范围扩大了,从原来的“上下班途中机动车事故伤害”扩大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和火车事故伤害”,这是“松”的一面,惠及了更多员工;但也有“紧”的一面,新《条例》强化了责任意识,限定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伤害才能认定为工伤,比如两辆汽车在上班路上碰撞,双方驾驶员都受伤,被交警认定为主要责任的驾驶员,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被撞的一方则能被认定为工伤;同样的,两非机动车相撞,承担主要责任的一方也不能认定为工伤。

      “交通事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在道路上发生的机动车事故和非...

  •   7月24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其官方网站全文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对工伤认定范围进行了调整,删去了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认定为工伤的规定。

      正方

      应当认定为工伤

      这一删改,无论动机,还是理由,都让人难以认同。

      首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关于“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是符合工伤保险基本原理的。工伤保险的宗旨在于转移劳动者因职业活动所受到的伤害,即劳动者因职业活动所受伤害,由该项活动的受益人,也就是雇主、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因工作受到伤害”既包括在工作中的直接伤害,也包括为了工作而受到的伤害。由此不难理解国外立法规定:劳动者去银行领取工资、在上下班途中接送孩子受到机动车伤害均可认定为工伤。

      其次,社会立法是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

  • 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是否算工伤

    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条规定,劳动者因工伤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按《工伤保险条例》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劳动者可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损害属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的一种情况,因此,当《工伤保险条例》不再规定“取得交通事故赔偿,就不再支付相应工伤待遇”时,劳动者完全可以既依《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又依《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获得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即工伤待遇与交通事故赔偿可以兼得。

  • 上班途中受伤哪种属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对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是否属于工伤,有十分明确的规定。但是,有时因当事人理解不同,时而产生歧义。鉴于此,罗湖社保管理处依据法规认真把关,符合规定情形的,认定为工伤;不符合规定情形的,不认定为工伤,既保护了参保人的合法权益,也维护了工伤保险基金的安全。

      出差遭遇交通事故认定工伤

      某环境公司员工罗某,去年底出差郑州,办完事后准备去机场搭乘飞机到另一座城市,继续他的业务。早上6时许,罗某乘搭出租车去机场,当出租车沿107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达一立交桥出口时,与立交桥北端桥壁相撞,造成乘车人罗某头部受伤,当场死亡。

      事后,某环境公司向社保管理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社保管理处对事件进行了仔细调查,并很快作出认定:罗某因工外出途中因交通事故致死,该员工上述情形,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五项规定,因此,认定该员工属工伤。因罗某已参保,...

  • 职工下班去了同事的家或下班后洗了澡再回自己的家,这是下班途中吗?近期,浦东新区法院先后审理了多起有关工伤认定的行政诉讼案件,其中争议较大的是怎么来确定职工的上、下班途径和时间。

      【案件回放】

      某公司员工奚某在2003年12月7日上午8时夜班下班,8时40分左右离开公司,途中他到同事茅某的家中归还光盘并在那里聊天,9时30分左右离开,10点10分奚某在途经东川公路遭遇车祸。经司法鉴定为,患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无民事行为能力。2004年9月17日,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奚某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应为工伤。

      但是,公司不服,认为奚某到同事家纯属私事,从同事家到自己住处的路上不应视为下班途中,原告要求撤销上述工伤认定结论。

      法院在审理后,维持了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工伤的认定,驳回了公司的诉请。

      另一起案件也有相似之处。某公司员工杨某于2003年6月15日上午8时3...

  •   王静是镇江市某农村信用社职工,2003年8月22日,她无证驾驶无牌照两轮摩托车下班返家,途经一转弯交叉路口时,遇到当地村民王爱民驾驶的农用车,当该农用车超越同方向行驶的由王静驾驶的两轮摩托车时,将两轮摩托车刮倒。王静随后被送往镇江市第一人民医院抢救治疗。后法医鉴定结论:王静为三级伤残。

      2003年9月1日,镇江市丹徒区公安交通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爱民驾驶机动车经交叉路口,在未确认安全的条件下,超越同方向的机动车……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王静不负此事故责任。交通事故发生后,王静因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被处罚款200元。

      工伤认定遭遇否决

      2004年6月29日,王静向镇江市丹徒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该局于2004年9月2日作出决定:王静下班途中,无证驾驶无牌照摩托车与农用车相撞,对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不认定工伤。...

  •   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

  •   我们知道职工如果受工伤用人单位是需要赔偿的,那么,下班途中受伤算工伤吗?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以下情形应认定为“上下班途中”: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根据上述规定,下班回宿舍途中受伤认定为工伤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1、时间条件是“上下班途中”;

      2、伤害原因条件是“非本人主要责任的...

  • 核心内容:上下班途中如何“合理”认定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第6条规定关于“上下班途中”工伤如何认定的内容成为了争议的焦点。《规定》针对如何认定“上下班途中”受伤,反复提到“合理时间”。那么,究竟怎么样才算“合理时间”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6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一、如何界定合理时间1、在很多大城市,堵车现象很严重,尤其是上下班高峰时期。为此,有不少职工下班后往往会...

版权说明:法律快车对文章享有独家版权,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复制、转载。如有发现,点击【投诉】告知。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