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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作为不动产,房屋共有人在对房产进行分割时,对自己能分到多少房产看得非常重要。那么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你答疑解惑。
离婚时如何分割房产:
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关系以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基础,婚姻关系解除时,要对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条规定了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即:"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对夫妻房产在离婚时的分割作出了详尽的规定:
首先,如果双方均主张房产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可以通过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产所有权,同时按竞价的房价款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其次,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产所有权的,那么由主张的一方取得房产所有权,同时由双方协商确定房产的价值,如果不能协商确...
离婚时,房产往往是离婚双方最主要的争议财产。对于父母出资购房、承租公房、拆迁安置房等特殊房产,分割时权益不易厘清。
一、父母出资的房产如何分割
1.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2.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二、父母拿首付的房产如何分割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如果房产还有按揭贷款,则由受房人按照目前评估的房产价值,将赠与款、按揭款扣除之后,支付给另一方一半款项。
要避免这类矛盾,有两条途径可供选择:一是在结婚后把夫妻双方的名字均写到房产证上,这样房屋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条途径是结婚前双...
一、还未取得产权或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的房屋如何分割?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之规定,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了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再由任何一方另行向法院起诉。这类房屋包括当事人用标准价购买的拥有部分产权的房改房以及当事人购买的但在离婚时还未能办理产权的各类房屋。
二、在婚前已取得完全产权的房屋如何处理?
一方在婚前已取得产权证,不管有没有支付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都应归该一方所有。即使在婚后用共同财产支付了部分的购房款,也不影响房屋产权的归属,只是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有权就这部分用共同财产支付的购房款要求分割或要求获得补偿。
三、夫妻双方婚后出资(包括贷款)取得房屋的分割?
这是最简单最好处理的一种情形:
首先,明确产权,不论房产证上是一...
核心内容:对于备受争议的“房产加名税”,财政部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法律人士建议,无论是房产证加名或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比较保险的方式还是各方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下面请看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关于房产证加名的相关内容。
备受争议的“房产加名税”,财政部明确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加名免征契税。法律人士建议,无论是房产证加名或是进行婚前财产公证,比较保险的方式还是各方签署协议,对于产权份额及分割方式等进行明确,避免矛盾。除另有约定外,原则上婚后购买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房屋产权是以登记为准,因此产证上是否有名字在房屋转让环节是有区别的。如果婚后只有一方名字,那么理论上当他(她)要卖房时,就不需要征得配偶的同意,配偶就有可能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卖了房。
就房产证是否有必要加...
大家好,我是法律快车特邀嘉宾易轶律师。以下为大家解答离婚时怎么分割安置房这个问题。
拆迁安置房的政策性较强,各个地方都有相应的政策规定。但主要考虑的还是被拆迁房屋的面积问题,或者人口问题。针对离婚案件中目前争议的情形分析如下:
首先,婚前一方的个人房产,婚后被拆迁安置新房的。如果不存在房屋差价补偿问题,也不存在房屋变更登记在夫妻二人的名下,这种被拆迁安置的新房应该是个人财产,因为财产的性质从根本上说是婚前个人财产演变过来的。如果存在房屋差价,所补的差价是夫妻双方共同出资的,这就需要分析被拆迁房的价值和所补的差价在整个新房屋中各自所占的比例,所补差价的比例部分就是夫妻的共有财产。对于婚后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的,不管存不存在差价问题,都应该是夫妻的共有财产。
其次,婚前房产在一方的父母名下,婚后拆迁安置后,安置房登记在儿女名下的:这种就需要参考赠与房屋的情形,即《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
摘要:夫妻因感情不合分居四年之久,女方想离婚分割男方财产,但是法院不支持源于男方房产已在公证机关进行了婚前个人财产公证,属于个人财产。
2009年12月24日,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对原告潘桂花诉被告王其军离婚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宣判,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驳回了原告潘桂花要求分割婚前被告已办理公正登记财产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桂花(32岁)、被告王其军(54岁)系利辛县展沟镇人,二人经人介绍于2005年元月登记结婚,因结婚时二人年龄悬殊较大,且被告王其军系丧偶再婚,为避免婚后生活中出现财产纠纷,被告王其军在其家人的建议下,到利辛县公正处给位于利辛县展沟镇的四间门面房子办理了个人财产公正。原告潘桂花、被告王其军婚后未生育子女,二人在结婚八个月后因无共同语言多次生闷气并开始分居,后来被告王其军便到无锡做建材生意长期不回家。2009年11月,原告潘桂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王其军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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