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是什么
导读:
1.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指的是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时,应以被管理人的利益为重,采取合理的、适当的、符合善良风俗的方式进行管理。
2.这要求管理人在实施管理行为时,要充分考虑被管理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并依据善良管理人的注意标准来行事。
3.这种注意标准是一种客观的、合理的标准,它要求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时,应具备一个善良、谨慎、理智的人应有的注意和判断力。
1.在无因管理中,管理人有权请求被管理人偿付因管理行为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自支出时起的利息,以及因管理负担的必要债务。
2.如果管理人在管理过程中遭受了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也有权请求被管理人进行相应的赔偿。
3.管理人并没有报酬请求权,也就是说,管理人进行无因管理并不能获得金钱上的报酬。
4.无因管理重在管理行为本身,只要管理人尽到了适当管理的义务,无论目的是否达成,都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和效力。
管理人在进行无因管理时,应尽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适当管理的义务:管理人应依被管理人的明示或可推知的意思,以利于被管理人的方式实施管理行为。
(1)如果管理人未尽到适当管理的义务,构成法定债务的违反,因此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例外情况,那就是当管理人为免除被管理人生命、身体或财产上的急迫危险而进行事务管理时,对于因其管理所生的损害,除由故意或重大过失外,不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义务:管理开始时,若能通知被管理人的,应立即通知。如果没有急迫的事情,应当等待被管理人的指示。
(1)如果被管理人指示继续管理,则无因管理转化为委托合同;
(2)如果被管理人指示停止管理,但管理人仍继续管理,则属于违反被管理人明示的管理,构成不正当无因管理。
3.报告、计算义务:管理人应将管理事务进行的状况报告给被管理人,并在管理终止时向被管理人报告始末。
(1)管理人因处理事务所收取的金钱、物品和孳息,应交付给被管理人;
(2)以自己的名义为被管理人取得的权利,也应转移给被管理人。
如果管理人为了自己的利益使用应交付给被管理人的金钱,或者使用应该为被管理人利益而使用的金钱,应当自使用之日起支付利息,并在造成损害时承担赔偿责任。
你觉得自己是个善良的管理人吗?是否曾在生活中遇到过无因管理的情况?在法律快车上,我们为你提供了更多关于无因管理的法律知识,快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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