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要求有哪些
导读: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发起人的人数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即在二至二百人之间。
2.发起人需要认购或募集的股本总额必须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
3.股份的发行和筹办事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确保合法合规。
4.发起人需要制定公司章程,对于通过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公司,该章程还需经过创立大会的通过。
5.公司必须具备符合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以满足公司的基本运营需求。
1.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出资方式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要求。
2.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3.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4.对于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必须依法进行评估作价,核实财产的真实价值,以防止高估或低估作价的情况发生。
(1)如果出资人未依法评估作价,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认为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价。
(2)如果评估确定的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人民法院将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5.对于以土地使用权出资的情况,如果出资人以划拨的土地使用权或设定权利负担的土地使用权出资,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可以主张认定该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6.人民法院将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或解除权利负担。如果逾期未办理或未解除,人民法院将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1.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于非货币财产的出资,必须进行评估作价,以确保出资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2.评估作价的过程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评估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评估作价的结果应当作为确定出资人履行出资义务的依据之一。
3.如果出资人未依法进行评估作价,导致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认为其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格的评估机构对该财产进行评估作价。
4.评估作价的结果将成为判断出资人是否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5.如果出资人以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支持。
6.如果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这意味着,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出资人不需要承担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的出资财产贬值责任。
总的来说,《公司法》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要求、出资方式及法律效力以及评估作价的法律规定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要求。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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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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