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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合伙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4-05-25 00:19:47 人浏览

导读:

签订合伙合同需要注意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合同形式、命名规定和协商一致等要点。本文详细介绍了这些注意事项,并强调了遵守相关规定的重要性,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一、签合伙合同注意事项有哪些

  在签订合伙合同时,有一些重要的注意事项需要考虑。

  1.合伙人的主体资格必须合法。参加合伙的各个人都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是合伙合同有效成立的基本条件。

  (1)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人,以确保合同各方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如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也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2.合伙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为了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可证明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详细记载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未来的合作和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3.合伙合同中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这是为了避免与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混淆,确保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得到准确体现。

  4.合伙合同须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方可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和第十四条有关规定:

  (1)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2)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这体现了合伙合同作为诺成合同的特性,即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3)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因此,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二、合伙人主体资格要求

  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合伙人的主体资格是一个重要的考虑因素。

  1.合伙人必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具备独立的民事行为能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由于无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得成为合伙人。这是为了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保护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也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这些人包括国家工作人员、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企业事业单位的在职职工等。他们的身份和职责限制了他们从事营利性活动的可能性,因此不能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3.在确认合伙人主体资格时,还需要注意避免与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混淆。

  合伙企业与公司在法律性质、组织结构和责任承担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因此,在命名合伙企业时,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以区分于公司。

  三、合同书面形式与名称规定

  1.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合同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这是为了确保合同内容的明确性和可证明性。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三条有关规定,合伙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以详细记载合伙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为未来的合作和纠纷解决提供依据。

  3.合伙合同中还有一些关于名称的规定需要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五条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

  这是为了避免与依《公司法》成立的公司混淆,确保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得到准确体现。同时,在合伙合同中也不得以“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命名合伙企业。

  4.合伙合同还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并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5.未经合伙人其中任何一人同意,合伙协议即不能成立。这体现了合伙合同作为诺成合同的特性,即当事人各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即告成立。

  6.合伙合同的成立与合伙(企业)的成立是有一定区别的。合伙合同虽成立,但合伙并不一定就成立。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始可成立。因此,合伙合同先于合伙而成立,若合伙不能成立,合伙合同也就失去效力。

  在签订合伙合同时,务必遵守上述关于合同书面形式与名称的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签订合伙合同还有更多细节需要注意,你是否已经充分了解?如有疑问或需要法律咨询,请随时在法律快车发起咨询,我们将竭诚为你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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