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规则有哪些规定
导读:
1.伤残鉴定规则主要规定了鉴定机构、人员在进行伤残鉴定时应遵循的程序和标准。
2.根据相关规定,检验、鉴定、评估机构、人员接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派、委托或者当事人委托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检验、鉴定、评估。
3.他们还需要出具书面结论,并由鉴定人签名并加盖机构印章。
4.不同的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对象出具的鉴定结论,若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伤残鉴定流程主要包括鉴定申请、鉴定受理、鉴定实施和鉴定结论出具等环节。
1.时限方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
2.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3.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也可以在接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4.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初次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且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
如果对鉴定结果有异议,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具体来说:
1.如果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可以在接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
2.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同样可以在接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
3.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初次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在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时,应当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由其进行备案。
4.如果同一鉴定对象由不同鉴定机构出具多份鉴定结论,且各鉴定机构均具有法定鉴定资格时,应依据鉴定机构级别的高低,一般应采信高一级别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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